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21年11月26日公佈並實施,公告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爲及時回應市民和單位諮詢,市衛生健康委、市總工會特別邀請社會保障與勞動法專家金曉蓮就執行《條例》的熱點問題進行解答。

——《條例》規定的假期種類及適用範圍

《條例》規定了夫妻辦理結婚登記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7日假期、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子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15天陪產假、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週歲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獨生子女父母需要護理的,其子女每年有10個工作日的護理假。

《條例》中規定的各個假期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性質的單位,不僅包括中央和本市各級機關和公務員之間、事業單位和聘任聘用的工作人員之間,也包括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符合規定生育的情況。

——女方的生育假期

1.構成:女方生育子女的假期分爲三段,第一段爲產假,就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的產假,包括女職工自然分娩的98天產假、難產增加的15天產假及生育多胞胎增加的產假;第二段爲《條例》規定的延長生育假,2016年修訂條例的時候增加了30日的延長生育假,此次修訂是將由原來的30日增加到60日;第三段爲《條例》規定的增加假期,這也是在2016年修訂《條例》的時候就已經增加的假期,女方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這個假既可以是單位直接規定讓女職工休假,也可以是單位與職工進行協商後休的假期。這裏所說的天、日是指自然日。生育假期一般連續享受。

2.待遇:女方在第一段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醫保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進行支付;如果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進行支付。女職工在第二段休延長生育假期間,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原有的30天的生育津貼,還是由醫保基金按照生育津貼的標準支付。剩餘30天延長生育假的生育津貼,在醫保部門沒有發佈通知前,可以由各單位比照生育津貼給予待遇。其在女職工休第三段增加假期間,工資待遇可以和單位進行協商,建議單位支付的待遇不要低於本市最低工資的80%。

3.能否享受延長生育假:此次修改條例取消了2016年規定的生育獎勵假,修改爲延長生育假,假期也由30天延長到60天。條例的實施時間是2021年11月26日。因此,如果女職工在2021年11月24日24時之前已經休假結束,就不再補休增加的延長生育假。如果女職工休假結束時間在2021年11月25日0時之後的,就可以享受增加的生育假。

舉個例子:

女職工A2021年11月24日生育假是最後一天,那麼她應在11月25日回單位上班,不能享受增加的假期。如果是11月25日是休假的最後一天,她就可以享受增加的假期。

4.能否給男方:經雙方單位同意,女方自願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建議單位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過雙方單位開證明等方式實現夫妻雙方之間調整假期分配。

——男方陪產假

1.天數:15日,這裏也是指自然日,且一般應連續享受。

2.待遇:男方休假期間,單位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男職工休陪產假期間,視同出勤,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報酬。

3.能否給女方:設立陪產假是爲鼓勵男方在妻子生育前後照顧妻子和新生兒爲目的,因此這個假只能由男方休,男方不休的也不能轉給女方。

——育兒假

1.天數:條例中規定了育兒假,育兒假是那些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週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假期。育兒假可以連續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天數則是按照3歲以下子女數量累加,比如夫妻有兩個3歲以下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就可以各享受10個工作日育兒假;夫妻有三個3歲以下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可以享受到15個工作日育兒假。

2.計算方式:育兒假是每年按照子女滿週歲計算,不是按照自然年計算。如何計算滿週歲,根據《民法典》的原則,我們通常理解是從孩子出生之後每年的生日就是滿週歲的時間。子女滿三週歲前每個週歲以內,夫妻每人每年都有5個工作日育兒假。育兒假當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續至下一年。如子女2021年6月1日出生,夫妻在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間每人享受5個工作日育兒假,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間每人享受5個工作日育兒假,在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間每人享受5個工作日育兒假。

3.待遇:育兒假休假期間視同出勤,待遇由單位按本人出勤發放。

4.夫妻之間假期分配:夫妻雙方若想調整育兒假假期的分配,應分別與各自的單位協商,並經單位同意,方可進行調整育兒假的假期分配,但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建議單位修改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過雙方單位開證明等方式實現夫妻雙方之間調整假期分配。

——護理假

1.天數:獨生子女父母需要護理的,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10個工作日,可以連續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每年是指自然年。

2.待遇:護理假休假期間視同出勤,待遇由單位按本人出勤發放。

3.夫妻之間能否調整假期分配:護理假由父母需要護理的獨生子女本人享受,不能在夫妻之間調整假期分配。

4.需要護理怎麼認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相關部門的失能評估結果等均可作爲單位認定的依據,具體由單位通過修改完善本單位休假管理制度來認定。

5.獨生子女身份怎麼認定:獨生子女是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即2015年12月31日之前)夫妻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於2015年12月31日前均死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婚後,該子女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由一方撫養並長期共同生活,撫養方未再生育但非撫養方再生育的,該子女申請護理撫養方的父(母)時,可以視爲獨生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且本人無親生子女,繼子女爲獨生子女的,該子女可以申請享受護理繼父(母)假期。享受護理假時,不需要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單位可以通過個人檔案、履歷表或承諾書等予以認定職工的獨生子女身份。

——關於工會或職工協商代表可以與單位協商假期待遇的具體落實方式

《條例》對法定婚假之外的假期、法定產假之外的生育假、陪產假、育兒假及護理假的天數、待遇有規定的,單位應執行相關規定,不能限縮職工的合法權益,條例的規定是單位執行假期的最低標準。支持用人單位在天數、待遇、方式等假期執行方面採取更爲靈活、更具彈性、更有利於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係的方式,無需諮詢或徵求行政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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