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通知,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工作。明确严格控制直管公产住宅分户,鼓励直管公产住宅进行并户,加强征收补偿管理等具体内容。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天津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通知指出,天津市将严格控制直管公产住宅分户。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对直管公产住宅不再进行分户。通知施行之日前,人民法院已出具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经民政局备案的协议离婚书(以离婚登记日期为准)明确进行分户的,可仍根据上述文书办理分户。同时鼓励直管公产住宅进行并户,自通知施行之日起,成套伙用直管公产住宅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且承租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配偶分别承租的,在申请转让房屋使用权时,应当先并户再转让使用权。

该通知公布了直管公产房屋征收补偿的两种方式,同时明确了直管公产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房屋承租人选择。一是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天津市房管中心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收取产权补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95%取得补偿。非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天津市房管中心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收取产权补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0%取得补偿。二是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调换房屋为期房且属于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位应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5%缴纳产权补偿资金;调换房屋为期房且属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缴纳产权补偿资金。

通知还明确,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房屋被征收,产权补偿资金由天津市房管中心统一收缴,天津市房管中心与被征收房屋管辖区房屋管理单位按照3∶7比例分配,并用于直管公产房屋重置、更新改造和市房管中心及区级房屋管理单位转换经营机制、人员安置。(总台记者 夏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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