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印發了《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試行)》,首次明確對交叉學科的內涵進行了界定,建立了交叉學科放管結合的設置機制和調整退出機制等。

交叉學科設置與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加快知識生產方式變革和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和學科目錄相關管理規定,就規範交叉學科管理,完善中國特色學科專業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叉學科是多個學科相互滲透、融合形成的新學科,具有不同於現有一級學科範疇的概念、理論和方法體系,已成爲學科、知識發展的新領域。

第三條編制交叉學科門類目錄按照先試點再進目錄的方式開展。

試點設置和列入目錄的一級交叉學科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試點交叉學科設置與退出

第四條試點交叉學科設置由學位授權自主審覈單位根據學科發展和人才需求自主開展。可通過學科交叉發展的,原則上不應設置爲交叉學科。

第五條交叉學科的設置須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新的、明確的研究對象以及需要通過多學科理論和方法交叉融合解決的新科學問題和現象,具有形成相對獨立的理論、知識和方法體系的發展潛力;

(二)社會對該學科人才有一定規模的迫切需求,並具有穩定的需求發展趨勢;

(三)具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教師隊伍、相關學科基礎紮實、人才培養條件優良,基本形成與培養目標相適應的研究生培養體系。

第六條自主審覈單位應根據學位授權自主審覈工作的基本要求,遵循規範、科學、透明的原則,制訂本單位試點交叉學科自主設置程序。設置程序必須包括以下環節:學位授權點建設主責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學位授權點管理部門初步審覈、徵求與交叉學科相關的其他學位授權點意見、按提綱編寫論證報告、組織國內外同行專家論證、擬新增學位授權點校內公示、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經省級學位委員會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第七條根據國家重大需求,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可引導支持學位授權自主審覈單位開展有關交叉學科設置試點工作。

第八條試點交叉學科清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每年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試點交叉學科名稱應科學規範、簡練易懂,體現本學科內涵及特色,一般不超過10個漢字,不得與現有的學科名稱相同或相似。試點交叉學科代碼共4位,前兩位爲“99”,後兩位爲順序號,從“01”開始順排。

第十條對不符合學科發展要求、社會需求嚴重不足、試點工作難以持續的試點交叉學科,學位授權自主審覈單位應及時停止招生,學生畢業後按相關程序主動撤銷,經省級學位委員會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取消授權。

第三章 目錄編入與退出

第十一條試點交叉學科編入交叉學科門類目錄,與學科專業目錄修訂工作同步進行,每5年修訂一次。

第十二條交叉學科編入目錄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試點設置的自主審覈單位達到一定數量且博士畢業生達到一定規模;

(二)已形成若干個相對穩定成熟的學科方向;

(三)已形成穩定的師資隊伍、完善的課程體系與教材體系、成熟的培養機制、高水平的科研支撐和健全的質量保障機制;

(四)畢業學生的就業率和就業質量高,未來就業預期好。

第十三條交叉學科編入目錄的論證工作包括以下環節:

(一)自主審覈單位根據“新增交叉學科論證報告編寫參考提綱”編制論證報告,按有關要求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列入目錄申請;

(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學科評議組專家,對論證申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提出評議意見。表決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爲通過。對錶決通過的申請,提交學科發展戰略諮詢委員會審議;

(三)學科發展戰略諮詢委員會召開專門會議,根據論證報告、專家評議意見和表決結果,對申請進行評議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爲通過。表決通過的提交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准後,編入交叉學科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批准編入目錄的一級交叉學科代碼爲4位,前兩位爲“14”,後兩位爲順序號,從“01”開始順排。

第十五條對於不再符合科學技術發展趨勢,社會需求萎縮的交叉學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按程序將其退出目錄。退出目錄的交叉學科,有關學位授予單位可結合本單位辦學特色和學科優勢,將其轉爲試點交叉學科或自設二級學科繼續開展人才培養工作。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列入目錄的交叉學科,學位授予單位按學位授權審覈相關辦法申請學位授權。

第十七條試點交叉學科由學位授權自主審覈單位依程序審定該學科設置時所確定的學科門類(不含交叉學科門類)授予學位。列入目錄的交叉學科,按該交叉學科在目錄中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位。

第十八條試點交叉學科的學位授予基本要求,由學位授權自主審覈單位制定,應體現交叉學科特點和博士、碩士學位的質量要求。列入目錄交叉學科的學位授予基本要求,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相關學科評議組制定。

第十九條試點交叉學科招生,由學位授權自主審覈單位根據學科基礎和人才培養目標,參照研究生招生考試科目設置與試題選用要求明確考試科目和基本要求。列入目錄的交叉學科招生按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交叉學科應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培養方案,明確培養要求,充分體現前瞻性和交叉學科特色,保障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二十一條所有交叉學科學位授權點須按規定參加週期性合格評估,可不參加專項合格評估,有關成果在評估中可與其他學科共享使用。試點交叉學科可不參加第三方組織的評估。

第二十二條學位授予單位應創新交叉學科的建設、管理、保障機制,突出特色優勢,聚焦特定重點領域發力,完善人員、成果、績效的考覈評價機制,推動交叉學科建設發展。要加強跟蹤管理,定期對建設情況進行自我評估,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交叉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成效。

第二十三條對列入目錄的交叉學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按一級學科設立學科評議組,承擔相關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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