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近日,最高檢印發《檢察人員考覈工作指引》,明確檢察人員考覈實行逐月累計計分、實時動態排名,年度考覈以及平時考覈的週期、結果等執行公務員考覈有關規定。檢察人員考覈結果是績效獎金分配、評優獎勵、職務職級晉升、交流任職、檢察官等級升降、退出員額的重要依據。檢察人員考覈工作開展和結果運用情況,作爲評價檢察院領導成員、部門負責人政治擔當和組織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據。

檢察人員考覈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績效評價和幹部考覈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檢察業務和隊伍管理水平,推動新時代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黨政領導幹部考覈工作條例》《公務員考覈規定》《公務員平時考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檢察人員考覈,是指檢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貫徹落實幹部考覈、公務員考覈規定,結合司法規律和職業特點,以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爲重點,對檢察人員德、能、勤、績、廉的瞭解、覈實和評價。

  第三條 檢察人員實行分級分類考覈。檢察官考覈應當落實司法責任制要求,突出對辦案工作質量、效率、效果的考覈。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參照檢察官考覈理念,按照簡便易行的標準設計考覈指標和規則。領導幹部實行有別於其他檢察人員的考覈機制。檢察院領導成員由黨委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考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幹部協管職責和司法責任制要求開展相關考覈工作。

  第二章 考覈指標和方法

  第四條 檢察人員考覈指標要突出質效導向,避免繁瑣操作,嚴禁下達不切合工作實際的數量指標,堅決防止出現官僚主義、形式主義、數據造假和盲目攀比排名。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結合本院、本地區實際設置檢察人員考覈指標,並實行動態調整。檢察院領導成員和部門負責人對本院、本部門檢察人員考覈指標制定及運用承擔主體責任。

  第五條 檢察人員考覈採取量化評分的方式,得分由業績指標得分、共性指標得分和綜合評價得分三部分組成。

  檢察人員考覈評分實行分值總量控制,其中業績指標分值不低於滿分分值的60%。

  第六條 業績指標側重不同類別人員崗位職責、工作特點,按照政治與業務深度融合要求,重點評價檢察人員的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主要從質量、效率、效果三個維度具體設置考覈指標和計分分值。其中,考覈工作效果的指標及其分值設置應當體現難度和區分度,突出政策性、靈活性和階段性,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及時調整、動態設置,充分發揮抓落實、補短板、強弱項的指揮棒功能。

  檢察官業績指標主要根據檢察官業績考覈評價有關規定設置。

  第七條 共性指標重點評價檢察人員政治品質、道德品行、履職能力、精神狀態、廉潔自律等,主要圍繞以下內容具體設置: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初心使命,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等情況;

  (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檢察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情況;

  (三)崗位練兵、業務競賽等業績之外體現政治鑑別能力、學習調研能力、羣衆工作能力、溝通協調能力、貫徹執行能力、改革創新能力、應急處突能力等情況;

  (四)遵守工作紀律、規章制度,團結協作、擔當奉獻等體現忠於職守、愛崗敬業、勤勉盡責的精神狀態和工作作風情況;

  (五)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及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其實施細則等秉公用權、廉潔自律情況。

  檢察人員因前款第(一)(五)項被考覈減分的,其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當一併減分,落實“一崗雙責”。

  第八條 綜合評價可以結合民主測評等形式,由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等評分。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院工作實際確定綜合評價的人員範圍、評分標準和評分要點。

  檢察官辦案組成員主要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進行評價。檢察輔助人員主要由部門負責人或相關檢察官進行評價。檢察官對檢察輔助人員的考覈等次有一定建議權。

  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檢察人員進行綜合評價,分管領導對部門負責人進行綜合評價。

  第九條 檢察人員考覈應當與日常檢察隊伍管理相融合,建立以月、季度、半年、年度爲時間節點的實時動態考覈管理機制。

  (一)一月一分析。每月召開部門負責人辦公會,彙總本部門檢察人員考覈情況,對指標計分、綜合評分是否客觀公正,重點工作質效評價和加減分是否準確等進行審覈把關,對計分結果與實際表現有無明顯偏差進行分析評判,統籌調整考覈得分。考覈結果應當向檢察人員公示,並結合部門例會、專題工作會等開展總結點評,指導改進工作,鼓勵先進,幫促後進。

  (二)一季一報告。每季度檢察人員考覈工作落實情況、考覈結果情況應向檢察院黨組進行專題報告。院黨組結合檢察隊伍管理、幹部能力素質、業務數據分析情況,研究提出調整幹部、優化分工、改進業務等工作舉措。

  (三)半年一評估。檢察院組織評估各部門檢察人員考覈開展情況。各部門評估本部門考覈指標、計分規則及結果運用情況,進行合理化調整。

  (四)年度總考覈。結合年度考覈有關工作安排,及時組織檢察人員年度考覈,根據得分排名開展等次評定、績效獎金分配、交流任職、員額退出等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組織績效和個人績效的銜接。在推進檢察人員考覈的基礎上,統籌開展部門考覈、條線考覈、檢察院考覈工作,實現個人、部門和全院工作目標有機統一、工作力量有序聯動、整體工作有效開展。

  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圍繞部門黨建工作、目標績效、隊伍管理等情況對部門進行考覈,部門考覈結果作爲確定部門負責人考覈等次、調整各部門檢察人員考覈優秀等次比例的依據。

  第三章 檢察官考覈

  第十一條 檢察官考覈得分原則上在部門內部或者職責相近的本院同類崗位之間進行排名比較。人員編制少、檢察官數量有限,難以在部門內形成有效競爭的,可以跨部門條線比較。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檢察官業績指標得分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下列因素對檢察官業績指標得分進行相應加減分或者加權換算,作爲跨部門排名的主要依據:

  (一)由上級院運用案件質量評價指標對所轄下級院開展條線業務數據評價,綜合考慮檢察官所屬部門條線在本地同級檢察院中的排名情況;

  (二)由上級院對全市各條線檢察官的業績指標得分進行考覈排名,考慮檢察官在全市相同條線檢察官中的排名情況。

  政法專項編制在30人以下的檢察院,可以對全院檢察官統一進行考覈,由院領導或者考覈委員會統籌確定考覈等次。

  第十三條 一名檢察官從事多個條線業務,或者在考覈週期內進行崗位調整的檢察官,可以在根據本指引第十二條計算各條線業績指標得分後,按照平均分或者加權計算總成績。權重的標準,可以考慮上級檢察院業務考評的條線分值比例、不同業務條線的工作量、本院工作重點等因素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以檢察官辦案組形式辦理案件或其他檢察業務的,可以由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根據辦案組成員承擔工作量和發揮作用的大小合理確定每名檢察官得分。辦案組內各檢察官的得分總和,一般不超過該案件或業務工作按照考覈計分規則計算的得分。

  第十五條 對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重點考覈辦理重大複雜敏感案件、新類型案件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案件情況。

  對擔任領導職務的檢察官,除對辦理案件等業務工作情況考覈計分外,還可以根據不同層級領導職責,結合其分管部門的工作成效以及監督管理、審覈把關、業務指導等情況,合理設置考覈分值的構成,反映其辦案、管理、指導等履職質效。

  檢察院領導成員的考覈情況作爲上級檢察院考察瞭解幹部、開展幹部協管工作的重要參考,結果等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組織部門確定。

  第四章 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考覈

  第十六條 檢察輔助人員考覈指標計分總體上採用基礎分結合加減分的方式,具體工作量在基礎分中體現,原則上不逐一細化計分。

  第十七條 檢察輔助人員基礎分一般設置平均分,並可參考下列因素作上下浮動:

  (一)結合個人工作總結述職,對工作量明顯高於或者低於平均水平的,相應調整基礎分;

  (二)根據檢察官考覈結果確定相應檢察輔助人員的基礎分值檔次;

  (三)檢察官根據其瞭解掌握的情況對檢察輔助人員基礎分值提出建議;檢察輔助人員同時輔助多名檢察官的,綜合考慮各檢察官建議後確定基礎分值。

  第十八條 檢察輔助人員加減分指標以工作質效爲主要標準,可以圍繞下列輔助辦案工作的質量、效率、效果具體設置:

  (一)協助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工作情況;

  (二)協助檢察官接待律師及案件相關人員的工作情況;

  (三)協助檢察官開展現場勘驗、檢查,實施搜查,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工作情況;

  (四)協助檢察官收集、調取、覈實證據的工作情況;

  (五)協助檢察官草擬案件審查報告,草擬法律文書的工作情況;

  (六)協助檢察官出席法庭的表現情況;

  (七)完成檢察官交辦的其他辦案事項情況。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人員考覈可以參考下列模式,結合具體崗位職責採用簡便有效的考覈方法:

  (一)基礎分(平均分)結合加減分模式。對於難以量化評價的工作任務,可以直接賦予基礎分(平均分),同時從工作完成的創新性、規範性、準確性、及時性等方面設置加減分規則。承擔急難險重任務的,或者崗位職責要求明顯高於其他崗位的,可以對基礎分賦予更高分值。

  (二)目標績效評價模式。主要適用於領導幹部以及工作內容項目化特徵明顯的崗位。績效目標應明確、具體、可控,要將檢察院、部門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根據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設置過程管理和結果評價指標。

  (三)按件計分結合加減分模式。適用於職責類型專一、工作內容相對固定、規範要求明確具體的崗位,主要對工作量進行評價,可以按件數等指標計分,同時根據管理規範設置加減分規則。

  (四)綜合評價模式。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方式,在量化考覈的基礎上,通過個人工作小結或總結、領導審覈評鑑的方式,對工作質量、效率、效果進行綜合定性評價。可以由主管領導結合任務交辦和辦結情況進行逐件評價,或者對崗位職責完成情況進行逐項評價,作爲確定考覈等次的依據。

  第五章 等次確定及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檢察人員考覈按照幹部考覈、公務員考覈有關規定確定等次。對檢察人員業績的考覈評價不再另外確定等次。

  檢察人員平時考覈結果分爲好、較好、一般和較差4個等次,考覈週期執行公務員平時考覈有關規定。檢察人員年度考覈結果分爲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4個等次。

  第二十一條 檢察人員考覈實行逐月累計計分、實時動態排名。

  平時考覈等次,主要根據檢察人員對考覈週期內工作態度、工作質效、工作作風等情況的個人小結,結合實時累計考覈得分排名,經審覈評鑑確定。在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複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時,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當期考覈結果可以直接確定爲好等次。

  年度考覈等次,主要根據檢察人員全年累計考覈得分排名確定。年度考覈確定爲優秀等次的,應當從得分排名靠前,當年平時考覈結果好等次較多,且無一般、較差等次的人員中產生。

  第二十二條 檢察人員考覈的優秀等次名額按照公務員考覈有關要求覈定。其中,非檢察院領導成員檢察官的考覈優秀等次名額實行單獨覈定。

  第二十三條 檢察人員考覈應當評定爲不稱職等次的情形,執行公務員考覈有關規定。

  經檢察官考評委員會全面審覈工作態度、工作質效、遵守辦案紀律等有關情況,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官當年年度考覈應當評定爲不稱職等次:

  (一)辦理案件和其他檢察業務的總體情況較差,經量化考覈達不到合格分數標準的;

  (二)辦案質效達不到規定要求,辦案能力明顯不勝任的;

  (三)經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查認定,存在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重大過失導致所辦案件出現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錯誤等可能影響公正司法的嚴重質量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連續或者多次出現辦案質量和效果問題,經綜合評價,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達不到檢察官標準的;

  (六)負有司法辦案監督管理職責的檢察官違反規定不正確履行職責,後果嚴重的;

  (七)年度內因違反法律規定、違背職業操守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不宜繼續任職的。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將年度考覈排名靠後的檢察官納入評審範圍,由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組織檢察業務專家、資深檢察官等人員對其進行客觀、專業的業務能力評審,實行先評審、後定等次。

  經評審認定能夠繼續履職的,可以確定爲稱職等次。經評審認定符合公務員基本履職要求但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應當確定爲稱職或者基本稱職等次,免除檢察官職務,按照人崗相適的原則轉任其他崗位。經評審認定具有不稱職等次情形的,應當確定爲不稱職等次。

  市、縣級人民檢察院每年度對考覈排名靠後檢察官的評審情況要報上級檢察院備案,上級檢察院負責監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經評審認定能夠繼續履職的檢察官進行專項培訓。專項培訓應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圍繞檢察實務和辦案技能補足能力素質短板。

  第二十六條 檢察人員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現任職部門同類檢察人員相應考覈週期內的平均得分賦予基礎分並根據工作質效加減分,或者由考覈委員會直接確定考覈等次:

  (一)檢察人員在崗位職責之外,根據組織安排參與重大任務、重點專項工作時間較長的;

  (二)考覈週期內崗位職責調整、在不同類別人員之間交流任職的;

  (三)其他不便或難以累計計分排名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檢察人員被統一調用辦理其他檢察院案件的,由所調用檢察院提供調用期間辦理案件的質量、效率、效果情況,按照被調用人員所屬檢察院制定的考覈指標規則進行考覈計分。

  第二十八條 檢察人員考覈結果是績效獎金分配、評優獎勵、職務職級晉升、交流任職、檢察官等級升降、退出員額的重要依據。

  績效獎金一般按照考覈等次發放,也可以根據考覈得分排名劃分不同檔次發放。

  考覈得分排名多次靠後的一般不得晉升領導職務;考覈得分排名多次靠後,且工作質效不高、能力較弱、態度消極的,一般不得晉升等級、職級。

  檢察官年度考覈確定爲不稱職等次,或者連續兩年確定爲基本稱職等次的,應當免除檢察官職務。檢察官免職後轉任檢察輔助人員或者司法行政人員的,綜合考慮其德才表現、任職資歷、工作經歷等條件,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級。

  第二十九條 檢察人員考覈情況是檢察隊伍管理的工作抓手,作爲完善日常考覈、分類考覈、近距離考覈的知事識人體系的重要舉措,以及優化部門職能配置、人員配置、任務分配的重要參考。

  檢察人員考覈工作開展和結果運用情況,作爲評價檢察院領導成員、部門負責人政治擔當和組織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檢察院直屬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考覈,可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有關檢察人員考覈、考評文件規定,與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有關檢察人員考覈的內容、標準、程序、結果運用及相關事宜,本指引未作規定的,執行幹部考覈、公務員考覈有關規定。

原標題:最高檢印發《檢察人員考覈工作指引》

值班主任: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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