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7日訊 外匯局網站近日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榕匯檢罰〔2021〕1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存在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違法事實,國家外匯管理局桂林市中心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決定給予建設銀行桂林分行警告,並處以60000元人民幣罰款,責令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爲原文: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