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12月7日信息顯示,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肖毅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簡歷資料顯示,肖毅曾任江西撫州市委書記。

此前,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5月10日信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肖毅背棄初心使命,破壞“兩個維護”政治原則,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出現嚴重偏差,違背新發展理念,濫用職權引進和支持企業從事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違規舉債上項目、搞建設,造成惡劣影響;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縱容、默許特定關係人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錢色交易;不正確履行職責,隨意決策實施重大項目,干預、插手司法活動;不重視家風建設,寡廉鮮恥、道德敗壞;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工程承攬、項目開發等方面爲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肖毅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肖毅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江西省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肖毅簡歷

肖毅,男,漢族,1962年5月出生,江西贛州人,1981年9月參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1.09 崇義縣崇義中學教師、公安局幹部、政府辦祕書、副主任

1987.02 崇義縣聶都鄉黨委副書記(主持工作)、人大主席

1988.04 崇義縣政府辦副主任

1988.07 崇義縣體改辦主任兼政府辦副主任

1990.02 崇義縣經濟委員會主任、縣委辦公室主任

1992.10 上猶縣政府副縣長

1994.01 上猶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

1995.03 上猶縣委副書記

1996.01 龍南縣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

1996.06 瑞金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市長

1997.01 瑞金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2001.01 瑞金市委書記

2003.06 贛州市政府副市長,瑞金市委書記

2004.04 贛州市委常委,瑞金市委書記

2006.11 江西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07.07 江西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黨組書記

2009.08 江西省政府副祕書長,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黨組書記

2015.04 撫州市委書記

2018.01 江西省政協副主席,撫州市委書記

2021.03 江西省政協副主席(簡歷摘自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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