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大連南關嶺支行違法被罰 貸後管理不盡職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7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大連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大銀保監罰決字〔2021〕40號)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南關嶺支行存在貸前調查不到位、貸後管理不盡職的主要違法事實。
大連銀保監局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責令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南關嶺支行改正,並處三十萬元罰款。
相關法規: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爲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爲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