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7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大連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大銀保監罰決字〔2021〕41號、43號、44號)顯示,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存在票據業務貿易背景審覈不盡職、貸款“三查”不盡職、未對集團客戶統一授信三項違法事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對其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合計110萬元。 

具體來看,大銀保監罰決字〔2021〕41號顯示,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票據業務貿易背景審覈不盡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對其責令改正,並處三十萬元罰款。 

大銀保監罰決字〔2021〕43號顯示,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貸款“三查”不盡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對其責令改正,並處五十萬元罰款。 

大銀保監罰決字〔2021〕44號顯示,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未對集團客戶統一授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對其責令改正,並處三十萬元罰款。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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