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证监局

关于对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7号

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邓明剑、麻良富、王锐、华东、黄盛、谌宏军、张宗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投集团)公司债券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百投集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百投集团发行的公司债券“19百投02”“20百投02”“20百投03”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合计40,158.77万元,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百投集团存在6起诉讼触及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4起诉讼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2起诉讼涉案金额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百投集团上年度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百投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百投集团总裁邓明剑、信息披露负责人麻良富、财务总监王锐、时任董事长华东、时任总裁黄盛、时任总裁谌宏军、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宗稳等7人,对百投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百投集团及相关责任人邓明剑、麻良富、王锐、华东、黄盛、谌宏军、张宗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百投集团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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