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0日,某省原副省長任潤厚因嚴重違紀被免職,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此後,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沒收任潤厚受賄犯罪所得。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三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就披露了這起“任潤厚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

2014年9月20日,某省原副省長任潤厚因嚴重違紀被免職,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江蘇省檢察院於2016年7月11日啓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同年10月19日,江蘇省檢察院將案件交由揚州市檢察院辦理。

相關資料顯示,犯罪嫌疑人任潤厚,生前是某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曾任A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B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據瞭解,本案的利害關係人主要包括任潤厚親屬3人:任某一、任某二、袁某。此外,檢察機關查清了任潤厚的涉嫌受賄犯罪事實和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

首先是涉嫌受賄犯罪事實。2001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利用擔任A集團董事長、總經理,B環能公司董事長,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請託人在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向下屬單位有關人員索要人民幣共計70萬元用於賄選;要求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單位爲其支付旅遊、療養費用,共計人民幣123萬餘元;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共計30萬元,被辦案機關依法扣押、凍結。其次是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及其親屬名下的財產和支出共計人民幣3100餘萬元,港幣43萬餘元,美元104萬餘元,歐元21萬餘元,加元1萬元,英鎊100鎊;珠寶、玉石、黃金製品、字畫、手錶等物品155件。

任潤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親屬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爲人民幣1835萬餘元,港幣800元,美元1489元,歐元875元,英鎊132鎊;物品20件。其親屬對扣押、凍結在案的人民幣1265萬餘元,港幣42萬餘元,美元104萬餘元,歐元21萬餘元,加元1萬元及物品135件不能說明來源。

2016年12月2日,揚州市檢察院向揚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任某一、任某二、袁某申請參加訴訟。2017年6月21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同年7月25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違法所得沒收裁定,依法沒收任潤厚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0萬元及孳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幣1265萬餘元、港元42萬餘元、美元104萬餘元、歐元21萬餘元、加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珠寶、玉石、黃金製品、字畫、手錶等物品135件。

據悉,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的人在立案前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涉案的鉅額財產,可以由其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說明來源。沒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或者說明來源,或者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所提供的證據達不到相應證明標準,或說明的來源經查證不屬實的,依法認定爲違法所得予以申請沒收。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混同併產生孳息的,可以按照違法所得佔比計算孳息予以申請沒收。

在紀檢監察機關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調查期間,任潤厚因病死亡。檢察機關認爲,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旨在解決涉嫌犯罪人的定罪與量刑問題不同,違法所得沒收作爲特別程序主要解決涉嫌犯罪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追繳問題,不涉及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因此,涉嫌貪污賄賂犯罪行爲人在立案前死亡的,雖然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也應當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其違法所得。

辦案中,檢察機關對任潤厚本人及其轉移至親屬名下的財產情況、任潤厚家庭支出及合法收入情況,進行了重點審查,通過對涉案270餘個銀行賬戶存款、現金、155件物品的查封、扣押、凍結,對160餘名證人複覈取證等工作,查明瞭任潤厚家庭財產的支出和收入情況。根據覈查情況,將任潤厚家庭的購房費用、購車費用、女兒留學費用、結婚贈與及債權共929萬元納入重大支出範圍,計入財產總額。

鑑於任潤厚已經死亡,檢察機關依法向任潤厚的親屬調查詢問財產和支出來源,並根據其說明情況向相關單位、人員覈實,調取相關證據。

對於相關證據證實及任潤厚親屬能夠說明合法來源1806萬餘元,以及手錶、玉石、黃金製品等物品,依法在涉案財產總額中予以扣減,將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名下財產和家庭重大支出數額,減去家庭合法收入及其近親屬等利害關係人能說明合法來源的收入,作爲任潤厚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違法所得,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

任某二對於檢察機關將任潤厚夫婦贈與的50萬元購車款作爲重大支出計入財產總額,提出異議,並提供購車發票證明其購買汽車裸車價格爲30萬元,提出餘款20萬元不能作爲重大支出,應從沒收金額金額中扣減。

檢察機關根據在案證據認爲不應扣減,並在出庭時指出:該50萬元系由任潤厚夫婦贈與任某二,支出去向明確,且任潤厚家庭財產與任某二家庭財產並無混同;購車費用除裸車價格外,還包括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其他費用;任某二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購車款結餘部分返還給任潤厚夫婦。因此,其主張在沒收金額中扣減20萬元的依據不足,不應支持。該意見被法院裁定採納。

最後,經審查認定,依法應當申請沒收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爲人民幣1265萬餘元、部分外幣以及其他物品。凍結在案的任潤厚及其親屬名下財產爲人民幣1800餘萬存款、部分外幣以及其他物品。其中本金1800餘萬元存款產生了169萬餘元孳息,關於如何確定應當沒收的孳息,檢察機關認爲,可以按該筆存款總額中違法所得所佔比例(約1265/1800=70.2%),計算出違法所得相應的孳息,依法予以申請沒收,剩餘部分爲合法財產及孳息,返還給其近親屬。該意見法院經審理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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