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特殊日子特殊方式,外逃20年的市委書記受審

在國際反腐敗日,12月9日,潛逃新西蘭20年的河南漯河原市委書記程三昌,涉嫌貪污一案,在鄭州中院一審開庭。

與往常不同,這是我國首次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審理職務犯罪案,是我國刑事訴訟中零的突破。

被當地羣衆稱爲“程賣光”的程三昌,被控貪污308萬餘元。其近親屬代爲委託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將擇期宣判。

庭審現場

程三昌1941年7月出生於河南鄢陵,曾任鄉長、縣長、市長等職務,1995年至1999年擔任漯河市委書記。在主政期間,他親自經手賣掉國有企業100多家,致使國有資產流失,職工利益受到侵害,得名“程賣光”。

1999年12月,程三昌前往河南省政府設在香港的“窗口公司”——豫港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擔任董事長。然而僅僅一年多,即2001年2月,其便外逃至新西蘭。

爲了潛逃,程三昌可謂處心積慮。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12月7日至15日,程三昌以在新西蘭設立分公司爲由,先後三次指使財務人員將公款轉入其名下支票賬戶及其在新西蘭開設的個人賬戶,非法佔有公款共計308.88萬餘元。

程三昌外逃一年後,即2002年2月,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通報。2015年4月,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公佈了“百名紅通”名單,程三昌在列。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除了犯罪嫌疑人外逃20年,該案的另一看點是刑事缺席審判的首次實踐。

以往對於外逃的貪官,執法司法機關只能在將其遣返、引渡回國後,才能對其進行審判。2018年10月,刑事訴訟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其中在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專門設置了“缺席審判程序”一章。

我國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檢察機關認爲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後,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2021年全國兩會之時,最高檢工作報告披露,2020年首次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對潛逃境外19年的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訴。

據瞭解,這起案件是在中央追逃辦統一組織和協調下,檢察機關適用缺席審判程序辦理的第一起職務犯罪案件。

庭審現場

於是,在12月9日的庭審中,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鄭州中院依法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程三昌後,程三昌未按要求到案。程三昌的近親屬代爲委託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中,控辯雙方分別出示了相關證據,並進行了質證,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程三昌的近親屬委託辯護人代其宣讀了最後意見。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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