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首席記者 葛熔金

杭州小夥小洪購買的某樓盤房屋收房時,被物業告知須預繳物業費才能拿到房屋鑰匙,小洪對此有異議併產生爭議致交房未成。此後,小洪起訴開發商要求直接交付鑰匙並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被法院駁回,後小洪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12月14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杭州市檢察院獲悉,案件經該院提請浙江省檢察院抗訴後,浙江省高院再審改判開發商支付小洪延期交房違約金8000元。

“‘先交物業費再交房’是開發商在房屋交付環節的行業潛規則,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不應讓位於所謂的‘普遍做法’。這個案件涉及人羣極廣,希望爲相關羣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一個可以參照的樣本。”承辦檢察官表示。

2018年6月,小洪向開發商購得位於建德市的某樓盤房屋。交房條件成就後,開發商委託物業公司統一辦理交房手續,因物業公司要求小洪交付房屋鑰匙前應預繳物業,小洪不肯,雙方產生爭議致交房未成。2019年6月,小洪在未交物業費的情況下,起訴要求開發商交付鑰匙並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法院認爲開發商已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前書面通知交房,小洪應按物業公司要求先繳納物業費、後領取鑰匙,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請。

小洪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杭州市檢察院受理此案,經排查發現,絕大部分樓盤都委託物業公司代辦交房事宜,物業公司爲了確保物業費的收取,常常會將繳納物業費作爲交房的前提條件。雖然大多數購房者認爲不合理,但爲了早日住進新房都會悉數繳納物業費,由此會購房者權利帶來隱患。開發商交房和物業公司收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物業公司以購房者拒交物業費爲由拒絕交房,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杭州市檢察院多次與開發商協調,但其拒絕調解並明確表示不會就房屋鑰匙交付方式做出更改。對此該院提請浙江省檢察院抗訴,一個月後開發商交付了房屋鑰匙。此後,浙江省高院再審後亦支持該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改判開發商支付小洪延期交房違約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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