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零售店訂貨量驟減

來源:法制日報

□ 本報記者 侯建斌

近日,國務院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增加“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參照本條例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

這意味着從這一天起,電子煙無序發展成爲過去。國家菸草專賣局辦公室(外事司)主任(司長)劉培峯表示,修改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將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參照捲菸進行監管,是加強菸草控制、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的現實要求,是加強法治化建設的具體舉措。

劉培峯指出,爲增強電子煙監管效能,國家菸草專賣局正研究制定的相關配套政策包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電子煙國家標準,研究制定電子煙管理辦法以及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電子煙其他相關政策。這些配套政策的制定,有望解決目前電子煙市場與產業存在的突出問題。

加熱捲菸不屬於電子煙

任何主體不得非法經營

隨着電子煙產業快速興起,我國電子煙市場暴露的問題日趨嚴峻。

國家菸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司司長王志勇坦言,一些經營者用“健康無害”“幫助戒菸”等違背客觀事實或尚無證據證明的宣傳誤導消費者,並將電子煙過度強調爲“時尚”“潮流”,誘導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今年6月,國家菸草專賣局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開展爲期三個月的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煙侵害“守護成長”專項行動,專項行動取得明顯成效。

各地嚴厲打擊製售添加大麻素違禁成分電子煙(俗稱“上頭電子煙”)違法行爲,全國共偵破“上頭電子煙”案件137起,抓獲涉案人員2300餘人,涉案金額超2000萬元,有力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切實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王志勇提醒說,同樣不容忽視的是,電子煙產品安全隱患凸顯,一些產品存在菸鹼(尼古丁)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煙油泄漏等問題,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潛在威脅。

正是在此背景下,國務院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明確“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參照本條例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依法加強對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的監管。

國家菸草專賣局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司長王玉麟介紹說,納入監管範圍的產品包括電子煙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電子煙用菸鹼等。

王玉麟強調,加熱捲菸(或稱加熱不燃燒捲菸、低溫卷煙等)屬於捲菸,已納入捲菸管理,直接適用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關於捲菸的各項監管規定。依照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目前未批准加熱捲菸上市銷售,任何市場主體不得非法經營加熱捲菸。

將電子煙等新型菸草參照捲菸進行監管,是目前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通行的監管方式。國家菸草專賣局發展計劃司司長張全在介紹,目前,歐盟、美國等都選擇將電子煙納入菸草製品管制範圍。據統計,全球已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將電子煙納入菸草製品管制範圍,40多個國家明確禁止電子煙銷售。張全在坦言,由於禁止後非法貿易大量滋生,一些國家開始從全面禁止電子煙轉爲將電子煙按照菸草製品監管。

此外,多個國際組織持續關注對電子煙的界定及監管問題,紛紛呼籲各國政府加強對電子煙的監督管理。國際標準化組織/菸草及菸草製品技術委員會祕書處明確提出將電子煙包含在菸草製品範圍內。

電子煙生產管理待加強

產品追溯制度亟須建立

國家菸草專賣局近期已將電子煙國家標準及電子煙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於電子煙國家標準制定的有關情況,國家菸草專賣局科技司司長錢航介紹說,正在徵求意見的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是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與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研究制定。在標準制定過程中,立足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開展了科學的安全風險評估,深入研究並充分借鑑了國際標準化組織、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法規標準等,重點對電子煙煙具和材料、霧化物、添加劑和釋放物等關鍵風險點提出了嚴格要求,保證了標準的科學性、適用性和先進性。

比如,在產品形態方面,標準提出,使用電子煙煙液的電子煙煙具和煙彈應具有封閉結構。錢航說,這一做法的主要考慮是續液式電子煙是一種可自行外加電子煙煙液的產品,使用過程中消費者接觸煙液的風險非常大,且添加劑不可控。國家菸草專賣局12月2日對外公佈的《電子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同樣亮點頗多。

王玉麟透露,《徵求意見稿》明確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國家標準以及包裝標識和警語的相關規定,並依法使用註冊商標。電子煙廣告適用菸草廣告的有關規定。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煙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徵求意見稿》要求,加強電子煙生產管理,建立電子煙產品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電子煙產品追溯制度。從事電子煙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的市場主體須相應取得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對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菸鹼等進行交易管理。電子煙稅收徵繳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持續加大監測監管力度

過渡期可正常生產經營

國家菸草專賣局要求,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持續加大對電子煙市場的監測和監管力度,依法加強對電子煙生產、銷售和進出口等環節的監管,依法督促各類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含電子煙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煙用菸鹼生產企業及電子煙經銷商等)依法依規開展電子煙生產經營業務,對發現的各類違法行爲依法查處,有效推動電子煙市場規範化,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

劉培峯表示,考慮到電子煙管理辦法和電子煙國家標準等制定出臺需要過程,以及現有電子煙產業狀況,爲保障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更好地落實相關監管要求,在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國家標準等正式出臺實施前,設置一定的過渡期。

過渡期內,現有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可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現階段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暫不受理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生產、零售的許可和產品登記申請,暫不受理持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市場經營主體新增電子煙零售業務許可範圍的申請。

劉培峯強調,爲規範電子煙產業市場秩序,將電子煙產業平穩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並與新修改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正在研究制定的相關配套政策等要求相銜接,現階段各類投資者暫不得投資新設電子煙生產經營企業;現有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暫不得新建或擴大生產能力,暫不得新設電子煙零售點和上市新產品,暫停新的電子煙進口。

劉培峯說,過渡期結束後,獲得准入許可、產品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子煙生產經營主體方可開展投資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未獲得准入許可、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未通過登記等規定的,不得從事電子煙相關業務,否則將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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