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新规: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线条件

住房问题,关系千家万户的基本生活保障。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悉“十四五”期间,南宁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意见》还提出,鼓励各地发展3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公租房,探索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不设收入线

《意见》明确,广西将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持续提升全区公租房保障能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对保障范围和准入门槛进行了明确。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无房城镇户籍家庭,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无房非城镇户籍家庭。

针对不同的住房保障群体,《意见》提出,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公租房原则上应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设置相应准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不设置收入线条件以及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供应规模方面,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期间,南宁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他新市民和青年人较多的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应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允许改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

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助力更多人实现安居乐业。《意见》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原则。

另外,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加大财政、税费、金融、水电气价格等多项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如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各地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通过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等多渠道给予资金支持,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融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发展3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公租房

截至2020年底,广西累计建设公租房48.21万套,32.05万户困难群众领取了公租房租赁补贴,公租房帮助更多困难群众圆了“安居梦”。《意见》要求,公租房保障目标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全面梳理城镇低保、低收入、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家庭的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要应保尽保,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一般不超过3年)。

居家过日子,最闹心的是房子功能不齐全。除了在公租房的户型设计上下功夫,还要注重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意见》提出,鼓励发展小户型公租房。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鼓励各地发展3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公租房,符合面积小、功能全、配套齐的要求。有条件的小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满足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服务、物业服务、养老托幼等需要的配套用房,持续完善小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使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

对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但尚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广西将推进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现住房租赁补贴全覆盖。《意见》提出,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积极推进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常态化受理和发放,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研究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意见》,我区将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研究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供应计划、面积标准、定价机制,明确建设规模,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给予适当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置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在一定时期内封闭运行,并按照“产权清晰、动态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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