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12月27日通報,全面修訂的《北京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於近日印發,並將於2022年2月1日正式實施。《細則》全面放寬律師執業申請准入門檻,精簡整合律師執業許可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服務效能。同時,進一步規範律師執業行爲,全面加強律師行業監管。

全面放寬律師執業申請准入門檻

審批效率提高70%

《細則》全面放寬律師執業申請准入門檻,聚焦律師執業許可審批流程中的痛點和堵點,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爲基礎,在減證明、減時限上下功夫,進一步精簡整合律師執業許可審批環節、切實提高審批服務效能。

《細則》取消了人事檔案存放地域限制。辦理申請律師執業、重新申請律師執業和異地律師變更執業機構事項時,不再要求申請人將人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行政轄區內的人事檔案存放機構,即申請人在全國範圍內的人事檔案存放機構存檔,就可以提交律師執業申請。

同時,《細則》全面推行證明告知承諾制。一是取消專職律師執業申請、重新申請律師執業和異地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申請中的人事檔案存檔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改爲律師執業申請承諾書和律師變更執業機構個人承諾書。二是取消兼職律師執業申請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經歷證明,改爲所在單位同意兼職的意見書。三是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中的臺灣居民身份證明公證,改爲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承諾書。

在壓縮行政審批時限方面,《細則》縮短了律師執業申請、律師變更執業機構、律師執業證書註銷、律師執業證書補發或換髮等事項的審批時限,區司法局壓縮至5個工作日,市司法局壓縮至4個工作日,總時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至9個工作日,提效率達70%。

禁止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不正當接觸交往

全面加強監督管理

據介紹,《細則》修訂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當前律師行業存在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違規從事律師職業、與司法人員不正當接觸交往、違規兼職、違規收費等突出問題,《細則》明確規定了律師執業應遵守的規則、市區兩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執業監督管理的職責,全面加強對律師隊伍的監督管理。

《細則》明確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爲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對於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所在區司法局在受理申請材料之前,應當與本人談話,提醒其嚴格遵守從業限制和禁業清單規定,告知違規從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細則》規定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公務員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符合《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細則》還明確規定,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接觸交往應當遵守法律及相關規定,不得有違規會見、行賄、介紹賄賂、打探辦案機關內部對案件的辦理意見等不正當接觸交往情形。

在律師不得違規兼職的問題上,《細則》明確規定,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在從業期間應當專職執業,但兼職律師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專職律師在執業期間不得擔任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獨立董事)、監事(不含外部獨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員工;不得與律師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形成勞動關係;不得在律師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參加全日制工作,但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並指派本所律師到相關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的除外。

在律師應當依法執業、誠信執業、規範執業的問題上,《細則》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律師應當尊重同行、公平競爭,禁止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統一收取律師費,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收費;律師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得以不正當方式違規炒作案件。

來源:綜合北京市司法局、北京日報

編輯:劉繼葳

責編:馬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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