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讯 昨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银保监罚决字〔2021〕79号)。 

信息公开表显示,时任恒丰银行丽江古城区小微支行客户经理苏利明,对恒丰银行昆明分行“贷款‘三查’不尽职,存单质押办理不合规,发生案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云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苏利明予以警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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