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約車“拉活”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嗎

來源:工人日報

【說案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個案微觀】網約車“拉活”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嗎

李先生是一名網約車司機,駕駛自家車在網約車平臺進行接單服務。一天,李先生駕車“拉活”時與一輛小轎車發生了剮蹭,雙方車輛都有損傷。事故經交警處理後,認定李先生負全部責任。李先生認爲自己的車輛在保險公司已投保,所以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卻認爲,該交通事故發生在李先生“拉活”期間,不屬於商業險賠償範圍。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賠償案件。

【案情回顧】

據介紹,事故發生時,張女士駕駛機動車正常行駛在道路上,適逢李先生駕駛的小轎車對向行駛。因避讓不及時,兩車接觸發生事故均受損,交警判定李先生負全責。因就賠償一事未能協商一致,張女士查到李先生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故將李先生及李先生車輛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賠償修車費24925元,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過程】

庭審中,李先生對事故事實和交警的責任認定沒有意見,同時,他認爲自己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所以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則認爲,公司對事故事實責任認定及車輛保險情況無異議,但李先生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是在“拉活”,屬於改變車輛使用性質而未通知公司,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先生提供的保險單在“重要提示”顯示: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以及轉賣、轉讓、贈送他人的,應通知保險人。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部分記載,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經查,李先生所駕車輛本爲非營運性質,但其擅自將車輛在某出行平臺進行了註冊並營運,事故發生當日亦有訂單記錄,顯示爲21單。李先生在張女士起訴前曾向保險公司提交自願放棄索賠、註銷案件申請書。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範圍內對張女士的修車費承擔賠償責任,在商業險的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剩餘賠償責任由李先生自行承擔。該案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私家車本爲非營運用途,車主將私家車註冊爲營運車輛,無論是拉客或是載物,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故發生的概率,應當及時告知保險人。

本案中,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李先生在事故發生當天存在諸多營運記錄,且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明確記載車輛改變性質及使用用途而未告知保險人的不予賠償。故對於保險公司就商業險部分的免責抗辯,法院予以採信。

在此提醒各位車主,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注意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在車輛情況發生改變,包括但不限於改裝、註冊營運等項目時,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在發生事故時能夠順利獲得理賠。(記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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