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发布被征地农民社保办法:按地区分类确定最低筹资标准

江苏全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分别确定最低筹资标准。

省政府日前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将于3月起实施。据了解,被征地农民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苏中、苏北地区的最低筹资标准为苏南地区标准的90%、80%。

该《办法》界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保体系。《办法》明确,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财政部门要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费用一次性划入社保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办法》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保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各地根据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划分,分别确定社保费用最低筹资标准。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保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前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保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同时,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由设区市政府制定。保障对象死亡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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