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機構迎更嚴關聯交易監管!關注新型關聯交易 嚴禁關聯交易轉移套取資金

財聯社(北京,記者 王宏)訊,公開徵求意見後,銀保監會今日正式發佈《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共七章六十八條,包括總則、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附則等;並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業內專家指出,《管理辦法》對於將一些新型關聯交易形式納入其中,反映了關聯交易管理針對現實風險最新變化情況的相應優化和調整。同時對於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完善關聯交易管理機制,強化全生命週期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具有重要意義。此外,針對目前市場關注的通過關聯交易,轉移或套取資金、違規授信等行爲,《管理辦法》也做了嚴格的禁止性規定。

將新型關聯交易納入其中 助推完善關聯交易管理機制

銀保監會表示,《管理辦法》順應行業發展需要,注重借鑑國內外製度經驗,覆蓋銀保監會監管的各類銀行保險機構。一方面吸收整合銀行業保險業兩方面制度優勢,既統一關聯交易管理規則,又兼顧不同類型機構特點,力爭實現監管標準一致性基礎上的差異化監管;另一方面明確了監管總體原則,重點防範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避免多層嵌套等複雜安排。

此外,《管理辦法》還堅持問題導向,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優化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識別,加強對錶外、資管、同業等重點領域關聯交易管理,設置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加強重點風險識別。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財聯社記者表示,《管理辦法》將一些新型關聯交易形式納入其中,反映了關聯交易管理針對現實風險最新變化情況的相應優化和調整。總體來講,進一步夯實了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礎。不管是《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爲監管辦法》的頒佈,還是《管理辦法》的施行,一系列動作意味着監管正更大範圍規範銀行保險機構相關業務。

畢馬威保險行業諮詢合夥人、英國精算師劉皓宇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該項規定的正式下發對於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完善關聯交易管理機制,強化全生命週期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具有重要意義。同時該項監管要求也銜接了近期頒佈的償二代二期工程第二支柱的相關要求,有助於保險公司有效落實對於風險傳染等與關聯交易相關的管控工作。

對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套取資金、違規授信等嚴格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劉皓宇指出,《管理辦法》在禁止性規定一節特別針對目前市場關注的通過關聯交易,轉移或套取資金、違規授信等行爲,做了嚴格的禁止性規定。

其中第二十七條指出,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掩蓋關聯關係、拆分交易等各種隱蔽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或監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種嵌套交易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規避監管規定,不得爲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融資、騰挪資產、空轉套利、隱匿風險等。

第二十八條指出,銀行機構不得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關聯方提供資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爲質押提供授信。銀行機構不得爲關聯方的融資行爲提供擔保(含等同於擔保的或有事項),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指出,保險機構不得借道不動產項目、非保險子公司、信託計劃、資管產品投資,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變相突破監管限制,爲關聯方違規提供融資。

此外,具體來看,《管理辦法》對銀行機構、保險機構、信託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都分別做了具體規範。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指出,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方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淨額的10%。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合計授信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淨額的15%。銀行機構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淨額的50%。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指出,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應符合以下比例要求,包括保險機構投資金融產品,若底層基礎資產涉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保險機構購買該金融產品的份額不得超過該產品發行總額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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