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引發風險暴露的情況不斷顯現,通過隱匿關聯關係、設計複雜交易結構、利用子公司違規提供資金等方式規避監管、套取利益等問題時有發生。

1月14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規範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爲,防範利益輸送風險。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着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快速發展,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引發風險暴露的情況不斷顯現,通過隱匿關聯關係、設計複雜交易結構、利用子公司違規提供資金等方式規避監管、套取利益等問題時有發生,甚至引發重大風險,爲彌補制度短板,進一步修訂完善關聯交易的有關監管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着力加強重點領域監管,對銀行授信類、保險資金運用類、信託資金投資等與資金相關的高風險關聯交易分別設定比例限額,調降了保險資金運用類比例上限,部分指標降幅達到40%,着力防範向大股東提供融資的亂象問題。

採取直接認定和實質重於形式認定結合方式,層層穿透認定關聯方

總的來看,《辦法》共七章六十八條,包括總則、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附則等。《辦法》順應行業發展需要,注重借鑑國內外製度經驗,覆蓋銀保監會監管的各類銀行保險機構。

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統籌規範監管。吸收整合銀行業保險業兩方面制度優勢,既統一關聯交易管理規則,又兼顧不同類型機構特點,力爭實現監管標準一致性基礎上的差異化監管。

二是明確總體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維護公司經營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重點防範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避免多層嵌套等複雜安排。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對通過複雜交易結構或藉助通道業務向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規避監管等違規行爲,設置禁止性規定,要求機構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優化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識別,加強對錶外、資管、同業等重點領域關聯交易管理。

四是明確管理責任。壓實機構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的主體責任,建立層層問責機制,強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職能,在管理層面設立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落實關聯方識別和關聯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豐富監管措施。明確對機構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規行爲的處理措施,對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爲E級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開展授信類、資金運用類、以資金爲基礎的關聯交易。對違規人員可以採取行業通報、責令機構予以問責等措施。

據瞭解,《辦法》採取直接認定和實質重於形式認定相結合的方式,合理界定關聯方範圍,層層穿透認定關聯方。借鑑國內外通行做法,根據重要性和風險大小,對關鍵關聯方採取直接認定方式,主要股東向上穿透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點防範向股東輸送利益風險。同時,將子公司納入關聯方,防範借道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風險。將有關聯關係的商業銀行納入關聯方,防範大股東通過隱性持股多家銀行股份,套取銀行資金的風險。

對銀行授信類、保險資金運用類、信託資金投資等高風險關聯交易分別設定比例限額

此外,《辦法》採取差異化監管。首先是按照機構風險程度實施監管。《辦法》明確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關聯交易風險狀況、機構類型特點等對銀行保險機構適用的關聯交易監管比例進行設定或調整,在防範風險前提下,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其次是加強重點領域監管,對銀行授信類、保險資金運用類、信託資金投資等與資金相關的高風險關聯交易分別設定比例限額,調降了保險資金運用類比例上限,部分指標降幅達到40%,着力防範向大股東提供融資的亂象問題。

根據《辦法》要求,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應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保險機構投資全部關聯方的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機構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25%與上一年度末淨資產二者中的金額較低者;

保險機構投資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和境外投資的賬面餘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上述各類資產投資限額的30%;

保險機構投資單一關聯方的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機構上一年度末淨資產的30%;保險機構投資金融產品,若底層基礎資產涉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保險機構購買該金融產品的份額不得超過該產品發行總額的50%。

保險機構與其控股的非金融子公司投資關聯方的賬面餘額及購買份額應當合併計算並符合前述比例要求。保險機構與其控股子公司之間,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不適用前述規定。

《辦法》還加強表外業務和資管業務管理,明確銀行機構特定目的載體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授信監管比例予以規範,防範通過設計複雜交易結構規避監管。(藍鯨保險 李丹萍 [email protected]

近年來,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引發風險暴露的情況不斷顯現,通過隱匿關聯關係、設計複雜交易結構、利用子公司違規提供資金等方式規避監管、套取利益等問題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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