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央行、銀保監會:銀行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最高承兌餘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總資產15%

1月14日,爲進一步規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行爲,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更好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作用,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對《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修訂。

據悉,爲支持企業資金週轉和優化信貸結構,1997年人民銀行發佈《辦法》,允許商業銀行爲持票企業提供貼現融資、商業銀行之間轉貼現交易,併爲商業銀行提供再貼現融資,對支持企業融資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多樣化,部分票據的功能和性質發生變化,《辦法》對承兌和貼現的管理滯後於市場發展實踐。根據票據業務發展變化和金融市場宏觀管理需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修訂完善《辦法》,加強票據承兌和貼現資質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約束和風險防控機制,保護中小企業權益,促進票據市場規範發展。

《辦法》修訂稿包括總則、承兌、貼現和再貼現、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章四十二條。在內容方面,一是明確承兌和貼現資質要求。承兌、貼現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符合監管要求。承兌人應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到期付款能力。持票人申請貼現,應具有真實交易關係。

二是加強風險防控。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餘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總資產的15%,保證金餘額不得超過承兌人存款規模的10%。三是縮短最長付款期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四是強化信息披露管理。企業、財務公司、銀行未按要求披露票據承兌信息的,不得開展票據業務。五是加強監督管理。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對超出承兌限額和付款期限、未按規定披露信息、逾期兌付、無真實交易關係承兌貼現、欺詐騙取承兌貼現、未經許可從事票據貼現的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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