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进行了修订。

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央行会同银保监会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办法》在1997年发布,允许商业银行为持票企业提供贴现融资、商业银行之间转贴现交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再贴现融资。

两部门在《起草说明》中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多样化,部分票据的功能和性质发生变化,《办法》对承兑和贴现的管理滞后于市场发展实践。根据票据业务发展变化和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需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修订完善《办法》,加强票据承兑和贴现资质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办法》修订稿包括总则、承兑、贴现和再贴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承兑和贴现资质要求。承兑、贴现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符合监管要求。承兑人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

《办法》修订稿要求,银行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与真实交易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二是加强风险防控。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存款规模的10%。

同时,《办法》修订稿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

三是缩短最长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目前,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为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为1年。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企业、财务公司、银行未按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的,不得开展票据业务。

按照要求,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承兑人名称、承兑时间、承兑金额、付款期限、出票人等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同时,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

其中,央行依法监测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运行情况,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央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贴现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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