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銀保監會對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進行了修訂。

1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消息稱,爲進一步規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行爲,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更好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作用,央行會同銀保監會對《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公開徵求意見。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包括但不限於紙質或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

《辦法》在1997年發佈,允許商業銀行爲持票企業提供貼現融資、商業銀行之間轉貼現交易,併爲商業銀行提供再貼現融資。

兩部門在《起草說明》中指出,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多樣化,部分票據的功能和性質發生變化,《辦法》對承兌和貼現的管理滯後於市場發展實踐。根據票據業務發展變化和金融市場宏觀管理需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修訂完善《辦法》,加強票據承兌和貼現資質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約束和風險防控機制,保護中小企業權益,促進票據市場規範發展。

《辦法》修訂稿包括總則、承兌、貼現和再貼現、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章四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承兌和貼現資質要求。承兌、貼現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符合監管要求。承兌人應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到期付款能力。持票人申請貼現,應具有真實交易關係。

《辦法》修訂稿要求,銀行承兌人和財務公司承兌人開展承兌業務時,應嚴格審查出票人的真實交易關係和承兌風險,出票人應具有良好資信。承兌的金額應與真實交易關係、承兌申請人的償付能力相匹配。

二是加強風險防控。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餘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總資產的15%,保證金餘額不得超過承兌人存款規模的10%。

同時,《辦法》修訂稿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可以根據金融機構內控情況設置承兌餘額與貸款餘額比例上限等其他監管指標。

三是縮短最長付款期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目前,紙質商業匯票最長付款期限爲6個月,電子商業匯票最長付款期限爲1年。

四是強化信息披露管理。企業、財務公司、銀行未按要求披露票據承兌信息的,不得開展票據業務。

按照要求,商業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承兌人應當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途徑披露承兌人名稱、承兌時間、承兌金額、付款期限、出票人等票據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應當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途徑披露承兌人信用信息。同時,商業匯票信息披露應當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原則。

五是加強監督管理。

其中,央行依法監測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的運行情況,依法對票據市場進行宏觀管理。央行會同中國銀保監會對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風險控制和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對再貼現進行監督管理。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