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擬增設兩大限額指標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本報記者 彭揚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1月14日公佈《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擬明確,銀行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最高承兌餘額不得超過該承兌人總資產的15%,保證金餘額不得超過承兌人存款規模的10%。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多樣化,部分票據的功能和性質發生變化,原《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對承兌和貼現的管理滯後於市場發展實踐。在這一背景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擬修訂完善《辦法》,加強票據承兌和貼現資質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約束和風險防控機制,保護中小企業權益,促進票據市場規範發展。

《辦法》明確了承兌和貼現資質要求。承兌、貼現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符合監管要求。承兌人應經營和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到期付款能力。持票人申請貼現,應具有真實交易關係。 

在風險控制方面,《辦法》提出,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業務,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商業承兌匯票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承兌人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認可的途徑披露承兌人名稱、承兌時間、承兌金額、付款期限、出票人等票據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認可的途徑披露承兌人信用信息。金融機構辦理商業匯票貼現的,應當通過人民銀行認可的途徑覈對票據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記載事項與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爲持票人辦理貼現。

此外,《辦法》明確,金融機構爲不具有真實交易關係的出票人、持票人辦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駐機構依法採取暫停其票據業務等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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