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风险,银保监会近日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快速发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引发风险暴露的情况不断显现,通过隐匿关联关系、设计复杂交易结构、利用子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等方式规避监管、套取利益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引发重大风险,为弥补制度短板,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关联交易的有关监管规定。

《办法》实施差异化监管。一是按照机构风险程度实施监管。《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银行授信类、保险资金运用类、信托资金投资等与资金相关的高风险关联交易分别设定比例限额,调降了保险资金运用类比例上限,部分指标降幅达到40%,着力防范向大股东提供融资的乱象问题。三是加强表外业务和资管业务管理,明确银行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授信监管比例予以规范,防范通过设计复杂交易结构规避监管。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于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相关银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本次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对象为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或隐形金控平台,以及以多元发展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为股东的中小型保险机构。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关联交易制度机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审查、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行为等四个方面。

层层穿透认定关联方

在关联方识别认定方面,《办法》采取直接认定和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界定关联方范围,层层穿透认定关联方。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根据重要性和风险大小,对关键关联方采取直接认定方式,主要股东向上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点防范向股东输送利益风险。

同时,将子公司纳入关联方,防范借道子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风险。将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纳入关联方,防范大股东通过隐性持股多家银行股份,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

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指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银行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

(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银行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

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一)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直接或间接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

(二)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审计服务、精算服务、法律服务、咨询顾问服务、资产评估、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租赁资产等。

(三)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赠与、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

(四)保险业务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保险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保险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

一个年度内保险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一)保险机构投资全部关联方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25%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的金额较低者;

(二)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30%;

(三)保险机构投资单一关联方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30%;

(四)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保险机构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50%。

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信托公司信托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公司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下称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一)以资产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资产买卖与委托(代理)处置、资产重组(置换)、资产租赁等;

(二)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投资、贷款、融资租赁、借款、拆借、存款、担保等;

(三)以中间服务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包括评级服务、评估服务、审计服务、法律服务、拍卖服务、咨询服务、业务代理、中介服务等;

(四)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金融租赁公司除外。

金融租赁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累计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金融租赁公司除外。

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个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

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银保监会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于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相关银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

《通知》明确,本次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对象为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或隐形金控平台,以及以多元发展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为股东的中小型保险机构。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关联交易制度机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审查、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行为等四个方面。

本次专项检查通过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旨在不断释放改革动能,着力夯实非银行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基础,摸清存在的突出问题,揭示风险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向市场主体传导监管压力,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不当行为蔓延势头。本次现场检查由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机构检查局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要不断加强现场检查队伍建设,提高银行保险监管干部保险资金运用现场检查能力;要高度重视科技赋能,充分运用银行保险相关金融基础设施资源,充分运用相关数据信息、科技手段,不断提高检查效率;要在使用常规检查方法的同时,实施关联方及资金穿透检查,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流程,确保查深查透。

《通知》强调,各相关银保监局要根据检查对象风险特点,统筹调配监管资源,选调骨干力量组建现场检查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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