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机构解读:DVP改革配套调降备付金,有何具体影响?

对券商、基金、银行以及外资有何具体影响?

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货银对付改革(下称“DVP改革”,即Delivery Versus Payment),并就拟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同步就《结算规则》《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此次改革仅涉及机构投资者的自营和托管业务,同步配套调降结算备付金收取,拟试行差异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

此次DVP改革,对券商、基金、银行以及外资有何具体影响?听听机构怎么说。

券商:个人投资者不受影响

申万宏源执行委员会委员陈秀清表示,从日前发布的DVP改革相关业务规则来看,本次改革通过设置标识,建立了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更清晰的关联,在增强结算体系风控能力的同时,充分尊重了市场各方现有的交易结算习惯,特别是个人投资者的交易结算习惯。

她认为,对于已通过第三方存管、交易前验资验券等制度保证了结算风险完全可控的经纪、融资融券业务,本次改革不进行打标处理,意味着包括1.9亿个人投资者在内的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完全不受影响,无需为此做出任何调整。

基金: 对日常交易业务无影响

多家基金公司运营部人员表示,本次DVP改革只涉及机构投资者的自营和托管业务,但实质上,对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基本无影响。

本次改革保持了T日买入证券T日享有权益,T+1日可卖出、T+1日资金交收等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基本不变。

即便因托管类结算参与人T日日终资金不足,相应证券被打上“可售交收锁定”标识的,T+1日日间可以在交易所正常卖出,不影响交易。只要结算参与人在T+1日及时完成资金交收,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全部业务不受影响。

华夏基金运营部负责人表示,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及各类理财产品管理人、QFII和RQFII管理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因本次改革而改变交易习惯和交易策略。

同时,DVP改革配套降低了最低结算备付金计收比例,既完善了市场整体的风险防控,又提高了市场资金的使用效率。

托管银行:强化了对客户的风险管理

此次DVP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完善资金交收违约处理安排,并明确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将相应证券打标识的流程。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表示,相关安排为托管银行这类结算参与人强化对客户的风险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进一步强化了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管理能力,降低了结算风险。

外资机构:符合境外投资者期待

汇丰(中国)证券服务部总监钟咏苓表示,此次中国结算启动DVP改革,进一步夯实了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提升了市场整体风险防范能力,符合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期待,有助于让更多的境外投资者了解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乃至深度参与中国资本市场,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的目标。为市场投资者,特别是参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吃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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