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查沁君

117日,浙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發佈《浙江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准入指引(試行)》(下稱《指引》)。

《指引》的適用對象包括,經由屬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從事中小學生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戲劇類(戲曲曲藝)、其他藝術表演類等文化藝術類課程培訓服務的非學歷培訓機構。

《指引》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設施條件、從業人員、教學要求及培訓材料、審批登記、資金監管等多個方面作出明確要求。

“引導機構合法合規設置,着眼解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小、弱、散’現象,擁有明確的組織架構。浙江省文旅廳在政策解讀中稱。

相比20211022日的徵求意見稿,試行的《指引》文件就機構的審批登記有所調整。

徵求意見稿提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先審覈並辦理“辦學許可證”,再由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負責登記發放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

浙江省最新發布的試行文件中,審批登記由辦學許可證”變爲“審覈意見書”。即舉辦者應向文化和旅遊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辦材料,相關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出具審覈意見書。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分別負責登記發放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指引》強調,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登記,辦理許可手續後才能開展培訓。

關於是否需要辦學許可證,各地要求不一。

在浙江省、天津市、安徽省出具的的試行文件中,針對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未有辦學許可證等相關字樣。但天津市對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明確要求“具有辦學許可證”。

江蘇省在徵求意見稿中提到許可證書的字樣。即審批機關收到舉辦者設立藝術類培訓機構(含線上)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辦法規定的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審批機關對批准設立的藝術類培訓機構,應當頒發許可證書。

資金監管方面,《指引》強調,凡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營利性培訓機構,應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合理定價收費;凡經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按照統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

《指引》還指出,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3個月的費用。培訓機構資金統一納入省規定的監管平臺統一監管。

這意味着,無論是學科類還是非學科校外培訓機構,均不可任意處置使用學員預付費。因此,捲款跑路、激進型機構大規模投資擴張等情況,或將得到有效遏制。

此外,開辦資金應不少於30萬元。機構名稱中應含有“培訓”兩字,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彙,避免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名稱相混淆。

聘用的教師應具備《教師資格證》或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聘用外籍人員應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件。各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

數量上,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5%

關於培訓場所,教學用房建築面積應不少於開辦場所建築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其中:舞蹈類、戲劇類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音樂類培訓教室應做好室內音效和隔音設計,一般應配備鋼琴、多媒體等教學設施。舞蹈類、戲劇類培訓教室層高應不低於3.5米,地面應鋪設舞蹈專用地膠,應配備通長照身鏡和可升降把杆等設施設備。美術類培訓教室應有良好的北向天然採光,當採用人工照明時,應避免眩光。

教學要求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借辦文化藝術類培訓之名、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指引》自2022110日起施行。在《指引》施行前已設立的培訓機構,必須在三年內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審覈登記,規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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