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8日訊 央行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汕銀罰字[2021]1號)顯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廣東海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報告制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該機構處以28.2萬元罰款,並對1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2.2萬元罰款。 

汕銀罰字[2021]2號顯示,廣東海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建立以分級授權爲核心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格式條款存在不合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對其警告。 

汕銀罰字[2021]3號顯示,廣東海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時辦理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退回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對其罰款人民幣3694.90元。 

資料顯示,廣東海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東爲深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76%。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爲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爲,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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