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編輯 杜宇

據湖南高院微信號1月17日消息,日前,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離婚後將孩子姓氏改隨己姓、男方起訴恢復原名的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梁先生與徐女士原爲夫妻關係,2011年,雙方生育一子取名梁某某。2015年,梁先生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梁先生與徐女士離婚,梁某某由徐女士撫養。2018年,梁先生得知兒子梁某某改名爲徐某某,梁先生遂以徐女士未經其同意擅自變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對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決定權和變更權爲由,訴至南縣法院,要求恢復孩子原姓名。

南縣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本案中,徐女士未經梁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兒子姓名的行爲確實欠妥,但徐女士將兒子的姓氏更改爲隨母姓,所取名字未違背公序良俗,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梁先生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徐女士有將婚生兒子的姓氏變更爲繼父姓氏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的情形。

另外,考慮到雙方婚生兒子已經使用“徐某某”這一名字長達3年之久,且已滿9週歲,已經具備一定的判斷和辨別能力,爲有利於其學習、生活、成長,是否將其姓名恢復爲“梁某某”應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願。訴訟中,徐女士及其兒子均未到庭,法院對於雙方婚生兒子的現狀無法查實。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梁先生的訴訟請求。梁先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變,不僅涉及離婚一方(父或母)的權利,更主要的是應當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爲根本原則。本案中,原告婚生子徐某某使用變更後的姓名已3年有餘,且現已滿9週歲、正處於上學階段,該姓名作爲特定的人身符號已被其同學和朋友熟知,如果強行責令恢復爲原姓名,對其學習、生活、成長可能會不利。再者,姓名變更登記屬於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梁先生可直接向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其子原姓名,故法院駁回了梁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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