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告我無罪,確認我是受害人,誰又敢想象申請國家賠償三年來不僅沒有得到賠償與安慰。”申訴35年後被宣告無罪,現年83歲的安徽老教師程善貴在過去的三年裏,他又爲申請國家賠償奔波,金寨縣法院和六安中院累計三次將其申請駁回。

六安中院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賠償決定書顯示,該院依據1995年國家賠償法施行時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下稱“《溯及力批覆》”),以程善貴被羈押和服刑時間均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法不溯及既往”,故此案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

事實上,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有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爲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賠償請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提出賠償請求的,規定適用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但爲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程善貴認爲,國家賠償法自頒佈以來已經過兩次修正,新法優於舊法,《解釋》的法律效力應優於《批覆》。2022年初,他向安徽高院提交申訴材料,請求重新審判。1月13日,安徽高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書,經審查,程善貴的國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該院依法予以受理。

申訴35年獲無罪,申請賠償三年內三次被駁回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此前報道,程善貴因一起鄰里糾紛引發的“毆打事件”被抓,1983年9月,金寨縣法院一審判決程善貴犯故意傷害罪、誣告陷害罪和擾亂教學秩序罪,三罪並罰,判刑12年。

一審判決生效後,程善貴不斷申訴。1985年,金寨縣法院再審此案,以“定性不當”爲由撤銷“誣告陷害罪、擾亂教學秩序罪”,維持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分。

1985年7月,被限制人身自由近兩年後,程善貴獲釋。他不服再審判決,繼續上訴。直至2011年,金寨縣法院以“證據不足”改判其無罪,但他對這份無罪判決並不滿意。他認爲,對方頭上的傷並不是他打的,“疑罪從無”不足以還其清白。

2013年1月,六安中院審判監督庭對程善貴案進行調查,一個月後,六安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撤銷無罪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2018年10月,金寨縣法院作出第四次判決,最終認定程善貴無罪。

獲改判無罪後,程善貴向金寨縣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主張賠償金額合計約123萬餘元,並要求消除案件影響。2019年5月31日,金寨縣法院以法不溯及既往爲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此後,程善貴再向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2019年10月20日,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撤銷金寨縣法院此前做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六安中院認爲,對程善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實,應當賦予其請求救濟的權利和途徑。六安中院出具的決定書還指出,金寨縣法院應與程善貴就符合國家賠償或補償部分進行磋商,也可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理。

2020年12月,金寨縣法院曾提出,願意補償程善貴各項請求約36萬元。但對這一金額,程善貴表示不同意,他堅持要求法院適用國家賠償法對其進行賠償。

在磋商期間,程善貴又於2020年4月2日向金寨縣法院重新提出賠償申請,主張賠償金合計約298萬餘元。2021年2月28日,金寨縣法院又一次以相同理由,即侵權行爲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駁回了他的申請。

此後,程善貴再次向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令他沒有想到的是,時隔兩年之後,六安中院卻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決定。

六安中院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1)皖15委培2號決定書顯示,根據《溯及力批覆》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爲,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故本案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調整範圍,金寨縣人民法院決定駁回程善貴的國家賠償申請並無不當。

澎湃新聞注意到,《溯及力批覆》對侵權行爲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情況還作出了補充說明,即“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屬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程善貴告訴澎湃新聞,早在2019年8月26日,六安中院就曾指令金寨法院在10天內提交“當時的規定”,但金寨法院一直沒有提交,確認當時沒有相關規定,遂應參照國家賠償法規定對他進行賠償。

“國家賠償制度是國家對公權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爲承擔責任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如果因爲公權力的侵權行爲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就不賠償,有悖於公平正義,有悖於國家賠償制度、有悖於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目的。”程善貴說。

解決賠償問題的“時間障礙”如何跨越?

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的《解釋》已有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爲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其中第二條包括“賠償請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提出賠償請求的,規定適用修正後的國家賠償法……符合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即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但爲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程善貴認爲,他直至2018年才獲改判,並於2019年2月20日向金寨縣法院提出賠償請求,符合2010年12月1日以後提出賠償請求的情況,應適用現行的國家賠償法。

澎湃新聞注意到,《溯及力批覆》出臺於1995年,彼時國家賠償法剛剛頒佈,27年來該法已經歷了2010年、2012年兩次次修正。依照立法法第92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程善貴認爲,新法優於舊法,《解釋》的法律效力應當優於《溯及力批覆》。

而在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典型案例中,也包含案發時間和撤銷案件時間都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同樣獲得賠償的案例。在遼寧楊素琴就遼中縣人民檢察院刑事違法扣押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中,楊素琴丈夫王守成於1993年4月因涉嫌偷稅被刑事拘留15天。1994年3月3日,遼中縣人民檢察院向遼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6日,遼中縣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退回遼中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經補充偵查,遼中縣檢察院認爲王守成不是獨立納稅人,非納稅主體,亦不構成偷稅罪,決定撤銷此案。

2012年,楊素琴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並最終於兩年後獲賠人身自由賠償金2439.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因受害人王守成病故,另返還繼承人扣押稅款等161181元及利息。賠償決定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爲,楊素琴申請國家賠償是在2012年,應當適用2010年修正的國家賠償法。

2020年12月29日,爲紀念國家賠償法頒佈實施二十五週年,最高人民法院還曾發佈25件國家賠償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賠償委員會主任委員陶凱元在會上表示,希望各級人民法院準確把握國家賠償審判“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新理念新目標,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內從優用足各項法律政策,在司法裁量權範圍內儘量作對賠償請求人一方有利的解讀,及時、全面、充分地救濟賠償請求人,充分發揮國家賠償平冤理直、扶危濟困的價值功能。

程善貴告訴澎湃新聞,因爲蒙受不白之冤,他丟掉了教師公職,並耗盡了大半生時光爲自己尋求清白。如今,他已年過八旬,只希望獲得賠償後能安度晚年。

2022年初,程善貴向安徽高院提出申訴,請求立案重新審理。1月13日,安徽高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書,經審查,程善貴的國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該院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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