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祁連山子公司因越界採礦被補充罰沒1788萬元 此前已被罰7251萬元 

中國網財經1月19日訊(記者 王嘉浩)18日晚間,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0720.SH)發佈公告稱,全資子公司漳縣祁連山水泥有限公司收到甘肅省自然資源廳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漳縣公司苟家寨水泥用石灰岩礦越界採礦案件補充罰沒1788.876萬元。

據瞭解,本次行政處罰罰金1788.876萬元,由沒收違法所得1490.73萬元和處以20%的罰款298.146萬元組成。

《決定書》顯示,2021年4月,甘肅省自然資源廳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02號),罰沒漳縣公司7251.066萬元。2021年9月,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漳縣公司越界開採破壞礦產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時,指出甘肅省自然資源廳依據甘肅省發改委作出的《價格認定複覈結論書》(甘發改認字[2021]3號),計算漳縣公司越界開採的違法所得,並以此爲依據作出的行政處罰,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的情形。

9月30日,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與甘肅省自然資源廳召開行政公益訴訟案案前磋商會議並形成紀要,要求甘肅省自然資源廳委託第三方對漳縣公司越界開採動用資源儲量所有者權益進行評估,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組織聽證後,按照聽證意見確定所有者權益並提交甘肅省發改委複覈原礦市場價格;根據甘肅省發改委認定價格,甘肅省自然資源廳對漳縣公司進行補充處罰。

11月19日,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組織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員召開聽證會。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認爲,甘肅省自然資源廳委託機構編制的評估報告可作爲甘肅省發改委進行價格複覈認定的合法依據。

11月25日,甘肅省自然資源廳委託甘肅省發改委進行重新認定。12月8日,甘肅省發改委出具了《價格重新認定結論書》(甘發改認字[2021]83號),結論書重新認定原礦市場平均價格爲3.75元/噸,此次認定的原礦市場平均價格,較首次作出行政處罰依據的價格增加了0.74元/噸。補充沒收違法所得,按照越界開採量2014.5萬噸乘以增加的0.74元/噸計1490.73萬元。

此前,甘肅省自然資源廳調查發現,漳縣公司爲苟家寨水泥用石灰岩礦礦業權人,在2010年10月取得采礦權後,開始在採礦權外開採至2020年5月停止。在採礦權外動用的水泥用石灰岩礦資源量2,014.50萬噸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二款“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法》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的規定。

祁連山表示,漳縣公司將按照處罰決定書規定,支付罰沒款1788.876萬元。該事項將影響公司利潤減少1788.876萬元。

資料顯示,祁連山主營業務爲水泥、商品混凝土的研究、開發、製造、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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