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錫:十四五期間籌集、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至少8萬套(間)

1月19日,江蘇省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無錫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提到,無錫市“十四五”期間籌集、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總量不少於8萬套(間)。

《實施意見》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要保障重點羣體供應,主要解決無錫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羣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優先保障其中從事基本公共服務行業的住房困難羣體,解決其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新建的成套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一室戶、二室戶小戶型爲主,單套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45-70平方米,考慮到二孩、三孩人口政策,可少量建設90平方米左右小三房戶型。各產業園區及工業項目可配建宿舍型公寓,重點解決企業單身員工居住問題。

建設方式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其租金價格確定應當接受政府相關部門指導,租金標準應略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爲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加快構建以公租房、共有產權保障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爲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實施意見》,無錫將強化土地政策,落實中央補助和稅費政策,以及完善金融政策。

支持產業集中區、交通樞紐區周邊的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自建、聯營、入股等多種方式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產業園區內新供應土地的工業項目,宗地內允許配建的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佔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上限相應可提高到30%。

閒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程序經批准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在此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選擇使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和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住房租賃專項金融債券、募集資金。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改造、運營企業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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