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晓迪

一起由会计专业人员教唆发行人通过电脑修图等方法进行财务造假的证券虚假陈述案,在时隔近10年后泛起沉渣。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底的一项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作为终审法院,结束了亚太(集团)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亚太会计所”)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资管”)之间的这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不仅如此,这份判决还彻底揭开了10年前,位于江苏省宿迁市的一家名为致富皮业公司(现名致富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债券而进行财务造假的细节,亚太会计所身涉其中。

在致富皮业财务造假案中,审计人员不仅对致富皮业的经营数据进行篡改,还介绍平面设计师采用电脑修图等方法伪造相应凭证。

据北京高院判决书披露,早2012年12月26日,致富皮业发行一笔规模为1.5亿元的私募债券,债券期限为36个月,票面利率9.5%,中信证券为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亚太会计为审计机构。

此外,由自然人王乐刚以亚太会计所北京分所的名义对该债项发行进行现场审计工作,致富皮业公司总经理林永敏及财务经理叶云龙负责向王乐刚提供发债所需的财务资料。

在现场审计过程中,王乐刚认为致富皮业公司实际财务情况不符合发债1.5亿元的要求,邀与致富皮业公司林永敏等人沟通,得知致富皮业公司还有账外收入后,提出可将账外收入调整至财务报表中,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数据。

之后,林、叶二人将致富皮业的账外收入出库单、收款凭证等交给王乐刚,并配合其篡改财务账套数据,编制虚假的纳税申报表等财务凭证。

王乐刚则依据上述虚假财务数据制作内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将致富皮业公司2010、2011两年度的营业收入从5.8亿余元虚增6.77亿余元至12.57亿余元,净利润从0.16亿余元虚增1.03亿余元至1.2亿余元。

为了使现场审计底稿通过亚太会计所北京分所的内控质量审核,王乐刚要求致富公司提供与虚假财务数据相配套的缴税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财务凭证,并向叶介绍了制作虚假凭证的平面设计师。

叶通过王乐刚介绍的平面设计师采用电脑修图等手法伪造了与虚增财务数据相对应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林审核,并加盖公章,再由王乐刚提交给亚太会计所北京分所应对审核。

亚太会计所北京分所则根据王乐刚提供的内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及上述虚假财务凭证,出具了内容严重失实的’亚太京审字(2012)372号’审计报告。

案发后,致富皮业因犯欺诈发行债券罪,被上海一中院判判处罚金450万元;致富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林永敏犯欺诈发行债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致富公司财务经理叶云龙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王乐刚因犯欺诈发行债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就在致富皮业的债券成功发行并上市后,2013年1月31日,东证资管以其管理的“东方红-新睿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1500万元的案涉债券。但到期后,致富皮业因不能按时兑付而出现违约。

据判决书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5年2月5日,致富皮业尚有向东证资管应付而未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共计1571.25万元。其中,本金1500万元,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2月4日间的以票面利率9.5%计算的债券利息71.25万元。

但致富皮业以无力支付案涉债券的回售本金和利息为由,于2017年11月29日接受中信证券对其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据判决书披露,在2015年-2020年的不断诉讼、仲裁中,东证资管作为“踩雷”投资人仅在致富皮业的破产案中得到清偿利息23.26万元,在其他法律途径中,均未实际获偿。

直至2019年,东证资管向北京二中院起诉亚太会计所,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2020年,北京二中院审理后,判决亚太会计所向东方资产赔偿1571.25万元,以及以1571.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和违约金。

但北京二中院判决后,亚太会计所不服该项判决,于2021年3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又牵涉到了亚太会计所的转制的历史问题。亚太会计所称其没有承接原亚太(集团)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会计所”)的任何财产和风险基金,不应承担亚太集团会计所的任何民事责任,亚太会计所不应对原亚太集团会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院查明,亚太集团会计所成立于1998年4月10日,经营范围为资产评估、审计和验资等。2013年和2014年亚太集团会计所进行改制,其中审计等业务部分于2013年转制设立亚太会计所;其咨询等业务部分于2014年变更为北京亚太达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3年8月9日,亚太集团会计所转制设立亚太会计所,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2013年9月2日,亚太会计所成立,出资额为1320万元,有32名合伙人出资,不包括王乐刚。

北京高院表示,虽然亚太会计所的出资由32位注册会计师(即32位合伙人)个人缴纳,但该出资及亚太会计所的执业资质、业绩等均是承继亚太集团会计所而来;且根据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视同连续,执业资格相应延续,在转制前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在转制后应继续留存且留存期不得少于10年;亚太会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接收亚太集团会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亚太会计所作为亚太集团会计所分立后的合伙企业,系本案适格被告,是正确的。

2021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亚太会计所的上诉,维持了北京二中院的一审判决,即亚太会计所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证资管赔偿1571.25万元,以及以1571.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和违约金,并扣除东方证券公司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已实际获偿的金额。

一位法律人士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在该案中,发行人已被破产清算,直接出具有重大错误的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次该案件公开审理,且在短时间公布于裁判文书网,一方面表明类似案件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给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尤其是审计机构一个重要提醒,未来,投资人通过诉讼方式向中介机构追偿连带责任会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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