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曉迪

一起由會計專業人員教唆發行人通過電腦修圖等方法進行財務造假的證券虛假陳述案,在時隔近10年後泛起沉渣。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開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底的一項民事判決書,北京高院作爲終審法院,結束了亞太(集團)會計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人)(以下簡稱:“亞太會計所”)與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證資管”)之間的這場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不僅如此,這份判決還徹底揭開了10年前,位於江蘇省宿遷市的一家名爲致富皮業公司(現名致富集團有限公司)爲發行債券而進行財務造假的細節,亞太會計所身涉其中。

在致富皮業財務造假案中,審計人員不僅對致富皮業的經營數據進行篡改,還介紹平面設計師採用電腦修圖等方法僞造相應憑證。

據北京高院判決書披露,早2012年12月26日,致富皮業發行一筆規模爲1.5億元的私募債券,債券期限爲36個月,票面利率9.5%,中信證券爲承銷商和受託管理人,亞太會計爲審計機構。

此外,由自然人王樂剛以亞太會計所北京分所的名義對該債項發行進行現場審計工作,致富皮業公司總經理林永敏及財務經理葉雲龍負責向王樂剛提供發債所需的財務資料。

在現場審計過程中,王樂剛認爲致富皮業公司實際財務情況不符合發債1.5億元的要求,邀與致富皮業公司林永敏等人溝通,得知致富皮業公司還有賬外收入後,提出可將賬外收入調整至財務報表中,增加公司的營業收入和淨利潤數據。

之後,林、葉二人將致富皮業的賬外收入出庫單、收款憑證等交給王樂剛,並配合其篡改財務賬套數據,編制虛假的納稅申報表等財務憑證。

王樂剛則依據上述虛假財務數據製作內容不實的現場審計底稿,將致富皮業公司2010、2011兩年度的營業收入從5.8億餘元虛增6.77億餘元至12.57億餘元,淨利潤從0.16億餘元虛增1.03億餘元至1.2億餘元。

爲了使現場審計底稿通過亞太會計所北京分所的內控質量審覈,王樂剛要求致富公司提供與虛假財務數據相配套的繳稅憑證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財務憑證,並向葉介紹了製作虛假憑證的平面設計師。

葉通過王樂剛介紹的平面設計師採用電腦修圖等手法僞造了與虛增財務數據相對應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林審覈,並加蓋公章,再由王樂剛提交給亞太會計所北京分所應對審覈。

亞太會計所北京分所則根據王樂剛提供的內容不實的現場審計底稿及上述虛假財務憑證,出具了內容嚴重失實的’亞太京審字(2012)372號’審計報告。

案發後,致富皮業因犯欺詐發行債券罪,被上海一中院判判處罰金450萬元;致富公司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林永敏犯欺詐發行債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致富公司財務經理葉雲龍犯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王樂剛因犯欺詐發行債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就在致富皮業的債券成功發行並上市後,2013年1月31日,東證資管以其管理的“東方紅-新睿4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認購1500萬元的案涉債券。但到期後,致富皮業因不能按時兌付而出現違約。

據判決書公開信息顯示,截至2015年2月5日,致富皮業尚有向東證資管應付而未付債券本金及利息共計1571.25萬元。其中,本金1500萬元,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2月4日間的以票面利率9.5%計算的債券利息71.25萬元。

但致富皮業以無力支付案涉債券的回售本金和利息爲由,於2017年11月29日接受中信證券對其提起的破產清算申請。

據判決書披露,在2015年-2020年的不斷訴訟、仲裁中,東證資管作爲“踩雷”投資人僅在致富皮業的破產案中得到清償利息23.26萬元,在其他法律途徑中,均未實際獲償。

直至2019年,東證資管向北京二中院起訴亞太會計所,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2020年,北京二中院審理後,判決亞太會計所向東方資產賠償1571.25萬元,以及以1571.25萬元爲基數,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5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利息和違約金。

但北京二中院判決後,亞太會計所不服該項判決,於2021年3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又牽涉到了亞太會計所的轉制的歷史問題。亞太會計所稱其沒有承接原亞太(集團)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集團會計所”)的任何財產和風險基金,不應承擔亞太集團會計所的任何民事責任,亞太會計所不應對原亞太集團會計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根據相關法院查明,亞太集團會計所成立於1998年4月10日,經營範圍爲資產評估、審計和驗資等。2013年和2014年亞太集團會計所進行改制,其中審計等業務部分於2013年轉制設立亞太會計所;其諮詢等業務部分於2014年變更爲北京亞太達通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2013年8月9日,亞太集團會計所轉制設立亞太會計所,組織形式爲特殊普通合夥企業,2013年9月2日,亞太會計所成立,出資額爲1320萬元,有32名合夥人出資,不包括王樂剛。

北京高院表示,雖然亞太會計所的出資由32位註冊會計師(即32位合夥人)個人繳納,但該出資及亞太會計所的執業資質、業績等均是承繼亞太集團會計所而來;且根據相關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轉制前的經營期限、經營業績視同連續,執業資格相應延續,在轉制前形成的職業風險基金在轉制後應繼續留存且留存期不得少於10年;亞太會計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未接收亞太集團會計所的剩餘財產和風險基金。因此,一審法院認爲亞太會計所作爲亞太集團會計所分立後的合夥企業,系本案適格被告,是正確的。

2021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了亞太會計所的上訴,維持了北京二中院的一審判決,即亞太會計所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東證資管賠償1571.25萬元,以及以1571.25萬元爲基數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5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利息和違約金,並扣除東方證券公司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已實際獲償的金額。

一位法律人士在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在該案中,發行人已被破產清算,直接出具有重大錯誤的審計報告的會計事務所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此次該案件公開審理,且在短時間公佈於裁判文書網,一方面表明類似案件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給資本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尤其是審計機構一個重要提醒,未來,投資人通過訴訟方式向中介機構追償連帶責任會越來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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