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市場的“五洋債”案件有了新進展。

券商中國記者瞭解到,“五洋債”投資者賠償工作已進入執行階段,目前部分執行金額已經劃扣至法院賬戶,相關賠償款或將很快分配至投資者。案件當事方之一錦天城律所日前也在一篇公告中表示,已經主動履行了部分款項。

“五洋債”賠償進入執行階段

“五洋債”作爲債券市場高度關注的重要案件,其進展一直各方密切關注。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以及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爲,債券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出具審計報告的大信會計,都未勤勉盡職,存在重大過錯,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作爲債券發行的資信評級機構、錦天城律所爲債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未勤勉盡職,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大公國際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10%範圍內,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5%範圍承擔連帶責任。

隨後幾家被告進行上訴,2021年9月22日,浙江高院在二審判決中維持杭州中院一審判決,據測算,有關賠償總額高達約7.4億元人民幣。

二審判決之後,各方關注的重點集中到投資者賠付等領域。券商中國記者瞭解到,2021年12月開始,法院就對涉案主體採取了執行措施。

天眼查、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都顯示,從2021年12月開始,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錦天城律所等都成爲了被執行人。比如,德邦證券去年12月以來已經13次成爲被執行人,所涉及內容均與“五洋債”有關。

“目前部分執行金額已經劃扣至法院賬戶,相關賠償或將很快分配至投資者。”有知情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執行階段,各家機構之間仍然存在較多爭議。券商中國記者瞭解到,2021年12月27日,杭州中院組織部分投資者和上述四家中介機構(被執行人)召開了執行會議。根據杭州中院的統計,個人投資者債權的執行金額約爲6億元,部分機構投資者債權執行標的約9000萬元,累計金額在6.9億元左右。

但是目前全部資金到位比較困難,德邦證券在會議上提出只能支付2億元左右,大信會計所給出的額度是4500萬,大公國際則稱自己工資也發不出,最多支付150萬元。最後根據現場協商情況,德邦證券、大信所、錦天城、大公國際在會議上承諾,在1月15日前分別支付2億元、4500萬元、1000萬元和150萬元。另外,大信會計所可以從保險公司獲賠責任險4500萬,到位之後大信會計所也願意將其納入賠償。

有意思的是,由於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5%範圍承擔連帶責任,所承當總金額相對於律所整體而言較小,有建議錦天城一次性付清5%全額從而避免進入執行名單。但是最後錦天城律所仍然出現在了執行名單中。

錦天城遭遇“烏龍”

由於執行信息的披露,錦天城律所還遭遇了“烏龍”, 不得不公告澄清。券商中國記者獲得了錦天城1月18日披露的一份《告客戶書》。

錦天城律所在該《告客戶書》中表示,近期,有部分媒體在未弄清事情真實情況的前提下,發表錦天城律所被執行6. 5億元人民幣等失實信息,給錦天城律所聲譽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事件發生後,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立即對相關信息進行溯源,發現不實信息源自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錯把“五洋債”中各家機構的總賠償額當做錦天城的實際賠償額,故引起了社會上對於事務所的不實認知。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表示,根據判決,該所應對“五洋債”債券持有人的相關損失在5%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非部分文章所宣稱的“6. 5億元人民幣”(實則爲全部損失賠償金);“五洋債”案件對本所的財務狀況影響有限,目前該所各項業務均正常開展,全體業務人員的執業正常有序,持續經營未產生實質影響。

同時,錦天城律所表示,二審判決生效後,該所始終與執行法院保持有效溝通,且已主動履行部分款項,並未出現拒不履行判決而被法院強制執行等情況。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表示,該案件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關注,就此事給各位客戶帶來的困擾,深表歉意,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將持續高度關注輿情進展情況並採取有力措施予以積極應對。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也將進一步提升事務所的專業化能力,積極防控風險,爲各位客戶提供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

執行到位是對投資者最大的保護

“執行到位是對投資者最大的保護。”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賠償資金儘快到位可以看作是投資者保護的最終勝利。

宋一欣同時表示,五洋案的訴訟時效還沒有結束,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如果沒有起訴的,應趕快起訴。

北京盈科(深圳)律師所事務所管委會主任劉曉安、王雪梅團隊在接受券商中國記者採訪時也表示,從投資者保護角度而言,本案的中介機構未受行政處罰,也承擔了法律責任。債券虛假陳述糾紛的起訴不以證監會行政處罰爲前提,判定中介機構連帶責任。此次判決,法院綜合各種因素,靈活框定虛假陳述責任主體實際的賠償數額,使投資者的合理損失得到有效填補。同時適當“敲打”中介機構,使中介機構儘可能地勤勉盡責,而不是“走程序”的盡職調查。

不過,劉曉安也指出,從中介服務機構的角度而言,中介機構應以是否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區分故意、過失等不同情況,分別確定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實踐中,有些財務造假案件中,中介機構對企業的財務造假活動因爲覈查手段等限制無法發現。法院應區分中介服務機構的一般注意義務和特別注意義務,限於各自的工作範圍和專業領域,對其責任進行限定。同時,應根據有關中介機構,主客觀過錯程度、對投資者投資決策與投資損失發生的影響等因素認定其責任大小。

“由於目前的法律沒有對連帶責任做細緻的規定,法院擁有一定裁量權,中介機構虛假陳述糾紛的處理可能面臨諸多變化。同時,公平合理的賠償責任,將有效避免中介機構因承擔過重賠償責任而影響經營穩定與金融安全。”劉曉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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