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解碼慈善信託共富架構:財產規模同比增三成,浙江備案數領跑全國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朱英子 北京報道 《慈善法》正式實施已5年有餘,慈善信託依然在戴着鐐銬跳舞。

1月18日,中國慈善聯合會與中國信託業協會聯合發佈的《2021年中國慈善信託發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慈善信託累計備案773單,財產規模39.35億元。其中,2021年新增慈善信託共計227單,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財產規模達5.71億元,同比增32.48%。

分地域來看,截至2021年底,浙江省累計備案168單,位列第一,甘肅省133單居第二;2021年全年亦是浙江省備案數量領跑全國,新增78單,顯著超過其他地區。

中國慈善聯合會副會長劉忠祥指出,近年來,我國慈善信託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不斷創新模式,開拓了慈善財產來源,促進了第三次分配作用的發揮,服務了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期許,由於還存在認知偏差和制度不完善之處,導致慈善信託沒有像所期望的那樣迅猛發展,但也有所增長。

盤點2021年,慈善信託領域最爲關注的事件便是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提及的共同富裕目標與第三次分配製度安排。“共同富裕對慈善信託的推動是長遠的,眼下更要解決鼓勵慈善信託發展的具體問題,如稅收優惠政策等。”某信託公司戰略研究部負責人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道。

備案數量領跑揭祕

《報告》顯示,2021年,全國共有19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備案慈善信託,但慈善信託地區之間發展仍不均衡。其中,浙江省備案數量增加78單、甘肅省增加22單,顯著超過其他地區。按累計值算,浙江省以168單開始領跑全國,甘肅以133單位居第二,廣東、陝西以58、56單分列第三、第四。

那麼,浙江、甘肅的慈善信託備案數量何以遠超其他地區呢?

一是當地信託公司積極發力。

從擔任受託人的信託機構來看,註冊地位於浙江省的信託公司有5家,位於甘肅省的僅光大信託1家。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機構獲悉,僅萬向信託一家,2021年便新增39單,佔據了浙江省慈善信託備案總數的半壁江山;甘肅省所備案的慈善信託皆出自光大信託。

截至發稿日,萬向信託累計成立慈善信託118單,總規模達10.59億元;光大信託累計設立慈善信託達134單,資金規模7.8億元。

談及2021年的展業新突破,萬向信託創新研究部研究室副主任譚蕾向記者介紹稱,2021年萬向信託的展業重點是與地方慈善總會合作。

“萬向信託充分發揮慈善信託制度優勢,幫助慈善組織做好資助項目的執行和管理,降低了慈善組織在財務、人力等方面的成本,提高了效率。另一方面,通過這種與各地慈善總會合作的模式,慈善組織對慈善信託的參與度和認知度明顯提升,慈善信託因此得到進一步的推廣。”譚蕾對記者說道。

光大信託相關人士則向記者介紹稱,2021年,光大信託慈善信託重點投向鄉村振興、河南和山西水災救助、蘭州疫情防控等領域,還與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託委員會合作設立了全國首個“慈善信託創新實踐基地”。

二是當地政策、公司層面支持力度大。

譚蕾介紹稱,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提出共同富裕後,國家和浙江省都出臺了相關政策文件,鼓勵慈善信託的發展。

具體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的意見》,提出探索各類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託;浙江省發佈《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實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民政廳發佈《推進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行動方案(2021-2025年)》;杭州市民政局成立“杭州市慈善信託專項改革試點工作”課題組,以促進慈善信託更快更好發展,萬向信託也作爲課題組成員參與其中。

光大信託相關人士指出,公司層面爲支持慈善信託發展,先後成立了慈善信託辦公室、出臺了慈善信託管理辦法。

據瞭解,光大信託在2020年還發起設立了公益基金會,形成“慈善信託+公益基金會”雙平臺模式運營,旨在解決慈善信託的稅收難題。

譚蕾向記者表示,當前慈善信託稅收優惠政策尚未明確,信託公司與慈善組織合作爲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成爲幫助捐贈人享受稅收優惠的主要方式。

此外,信託公司對該項業務投入產出比的認知亦很重要。

光大信託相關人士稱,慈善信託對信託公司來說,最重要的是社會效應;從經濟角度來看,慈善信託的長期性和社會公益性會不斷地反哺信託公司,樹立信託公司的社會品牌和企業形象,帶來長期的客戶和投資價值。

譚蕾同樣認爲,一方面,慈善信託作爲新型的慈善方式,能夠滿足捐贈人個性化的慈善需求,實現慈善財產的長期管理和靈活資助,對於促進社會財富的第三次分配、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義;另一方面,隨着社會大衆財富觀念的轉變,越來越多的財富羣體將慈善納入家庭財產傳承的整體規劃之中,發展慈善信託,也有助於信託公司更好地爲客戶提供更加全面和專業的財富管理服務。

認知存偏差、政策仍待解

《報告》顯示,2021年,共有29單慈善信託進行了信託財產的追加,延續上升趨勢,追加規模合計7546.35萬元。

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託委員會主任蔡概還在《報告》發佈會上分析稱,委託人在設立慈善信託以後,還願意追加財產持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證明了委託人對慈善信託這種新型公益方式的認可。

慈善信託作爲《慈善法》實施後才發展起來的一類新型慈善方式,其與慈善捐贈一樣,都是社會公衆參與公益事業的一種途徑和方式,且慈善信託還具備信託財產獨立、運行成本低、信批透明等特徵,並接受民政局、銀保監局雙備案,風險隔離能力更強。

“《慈善法》已經實施好幾年了,目前正在進行進一步的修訂,但是《慈善法》所確定的慈善信託這個概念依然還未深入人心,理解上存在一些誤解和誤區。”蔡概還指出,實踐當中,有人認爲慈善信託等同於慈善捐贈,還有的將其視爲慈善組織的競爭對手,甚至將慈善信託當作金融產品等等,這些都是對慈善信託的誤解。

“慈善信託是一種新型的慈善方式,不是金融產品,也不是單純的保值增值的工具。此外,人人都能參與慈善信託,它不是富人的專屬。”譚蕾亦強調道。

針對該問題,劉忠祥認爲,需要進一步加大宣傳推廣力度,促進慈善信託文化和理念的普及,讓慈善信託人人皆可參與的認知根植于于民衆,同時以科技賦能提升慈善信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衆參與的便捷性,讓慈善信託真正滿足實際需求。

除了上述認知偏差,慈善信託還面臨政策層面的困境。

《慈善法》第45條顯示:“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受託人應當在慈善信託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未按照前款規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惠。”

在實踐過程中,慈善信託的設立均按上述要求報民政部門備案,但稅收優惠依舊未享受到。

有業內人士向記者指出,慈善信託的稅收優惠政策遲遲無法落地是高淨值人羣參與度不高的重要原因,且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缺失,也導致房產、股權等非現金財產設立慈善信託障礙重重。

譚蕾亦向記者提到,房產、股權等非現金財產設立慈善信託面臨登記和稅負兩大問題。

一是,委託人以股權設立慈善信託的,該股權過戶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以受託人的名義持有該股權並在工商部門辦理股權登記手續。實務中,我國股權登記機關(如工商登記部門等)未建立配套的信託財產登記制度,因此從登記外觀及公衆認知上,無法直接區分信託財產與信託公司固有財產,易造成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獨立性產生質疑,公衆及企業相關方對公司股權變動造成誤解,進而對該公司的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二是,委託人以非貨幣財產設立慈善信託會產生額外的稅收負擔。企業以非貨幣財產設立慈善信託視同銷售或轉讓,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若市場價值大於財產原值,則會產生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個人以非貨幣財產設立慈善信託也視同轉讓。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轉讓財產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作者:朱英子 編輯: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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