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提升监管效能方面的核心作用。1月20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险企风险状况识别、监测、评估等作出要求,还为现场检查等其他监管手段与非现场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划定方向。

《暂行办法》中,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等各类信息,持续监测分析保险公司业务运营、提供风险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原有的保险监管制度框架下,缺乏适应机构监管、全面覆盖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非现场监管制度。

《暂行办法》针对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作出监管规定,从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要求。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在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方面,提出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经营模式识别各业务领域和经营环节的风险点,编制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用于对保险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等要求。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非现场监管所需信息的收集来源、方式和要求;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的频次和工作要求等。其中包括,监管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监管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基本情况、评估期内业务发展情况及重大事项;本次非现场监管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和评估结果以及变化趋势等。

对于非现场监管迎来了全方位的检测、评估模式,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道:“其中,日常监测是一项日常持续性工作,随时监测保险公司的重大事项和风险,做好风险预警;监管评估是定期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状况的评估。监管机构会根据监测到的情况和监管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实现对保险公司风险的全面监管。”同时,李文中表示,《暂行办法》发布后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将有规可循,使非现场监管工作更加规范。

此外,评估结果影响市场准入、产品审批。《暂行办法》指出,监管机构在开展市场准入、产品审批等行政审批工作时,应将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对此,李文中表示,这意味着一旦保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评估不达标,将会在增设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和推出新产品等方面受到影响。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要做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之间的平衡。

《暂行办法》也强调了非现场监管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其中,《暂行办法》规定了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推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当与行政审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形成有效衔接,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现合作互补。

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等其他监管手段形成监管合力可以带来什么?在李文中看来,一方面是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贯彻落实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整合监管力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保证全面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做好风险防控和保障监管公平的需要。

对于《暂行办法》的出台,李文中表示,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保险公司风险防控和指导现场检查都具有重要作用。《暂行办法》发布之后使得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全面有效地防控保险公司风险。

那么,非现场监管与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的关系是怎样的?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总体来看,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暂行办法》发布后,银保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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