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钱林浩

新年首月,保险业严监管节奏明显。继组织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后,银保监会又于日前发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

适应监管职权下放需要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经营管理以及业务、财务数据等各类信息,持续监测分析保险公司业务运营、提供风险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也在提升监管效能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据了解,银保监会成立后,机构监管部门迫切需要通过非现场监管全面跟踪、评估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为开展市场准入、采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政策等提供基础性的支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原有的保险监管制度框架下,缺乏适应机构监管、全面覆盖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非现场监管制度。银保监局也普遍反映,缺乏统一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标准,希望出台相关规定指导其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特别是将部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职权下放到银保监局后,也需要统一的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用以指导银保监局开展相关工作。”

在总结既往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银保监会结合当前监管工作职责划分,在制定《暂行办法》时强调以机构监管为主导。“制定《暂行办法》主要目的是服务于机构监管,因此,强调机构监管部门作为非现场监管的牵头部门,并围绕机构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相关非现场监管工作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着重突出对工作流程和机制的规范。如在信息收集和整理方面,《暂行办法》要求,监管机构应定期收集日常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调研、信访举报投诉、行政审批、涉刑案件等方面信息,整理后用于非现场监管。在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的频次和工作要求方面,《暂行办法》提出,监管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同时,监管机构应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综合分析收集的各类信息,结合风险监测指标预警情况,对保险公司的潜在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并确定特定业务领域、经营环节以及整体风险的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

将对产品审批构成影响

《暂行办法》明确,监管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基本情况、评估期内业务发展情况及重大事项;本次非现场监管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和评估结果以及变化趋势;关于监管措施和监管意见的建议;非现场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或讨论的问题和事项;针对上次非现场监管评估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公司贯彻落实监管要求、实施整改和处置风险的情况。

《暂行办法》还提出,监管机构应在单体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基础上,关注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保险行业内部同质风险的产生和传递。

监管部门如何运用评估结果显然更加受到业内关注。《暂行办法》提出,监管机构在开展市场准入、产品审批等行政审批工作时,应将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谈及非现场监管与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的关系,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非现场监管服务于机构监管,强调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是覆盖保险公司经营全流程和全环节的全面监管。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是偿二代的组成部分,服务于偿付能力监管,基本采用量化评价。偿付能力监管本质上是资本监管,监管重点是资本充足性。总的来看,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机构监管部门主导的非现场监管也将与现场检查等其他监管手段形成监管合力。例如,《暂行办法》第九条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当与行政审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形成有效衔接,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现合作互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还明确,监管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并在项目立项后向现场检查部门提供非现场监管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跟踪检查进展和结果。

《暂行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升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效能,全面识别、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同时,银保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