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編輯 杜宇

據教育部網站1月21日消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經濟信息化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應急管理廳(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工信委、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急管理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各銀保監局:

爲深入貫徹全國職業教育大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進一步做好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管理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和中國銀保監會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規定》稱,職業學校應當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作爲實習單位:

(一)合法經營,無違法失信記錄;

(二)管理規範,近3年無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記錄;

(三)實習條件完備,符合專業培養要求,符合產業發展實際;

(四)與學校有穩定合作關係的企(事)業單位優先。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依法保障實習學生的基本權利,並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級在校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二)安排、接收未滿16週歲的學生進行崗位實習;

(三)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忌從事的勞動;

(五)安排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電子遊戲廳、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

(六)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七)安排學生從事III級強度及以上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實習。

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並事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並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二)安排學生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實習;

(三)安排學生加班和上夜班。

接收學生崗位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崗位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實習報酬。在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原則上應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並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學生,原則上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

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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