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精準“追首惡”,最高法發佈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新規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滿樂北京報道

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追責加碼。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而爲了推動《若干規定》穩妥有效實施,應對廢除前置程序後投資者可能面臨的舉證、認證難題,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又於當天專門發佈《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專業支持、案件調查等方面依法作出銜接性安排。

在市場人士看來,證券虛假陳述是一種易發多發的證券違法違規行爲,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動搖投資者信心。依法追究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是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爲進行立體式追責的重要一環,也是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的重要措施。

據悉,此次發佈的《若干規定》全面總結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實施以來的市場發展、立法演變和審判工作中面臨的疑難問題,根據《民法典》和新《證券法》等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及追究機制等各項主要內容,具體包括:

一、取消了原司法解釋規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及時全面保障受損投資者訴權;

二、明確了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未按規定披露等虛假陳述行爲的界定,規定了預測性信息安全港製度,對虛假陳述認定中實施日、揭露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關係等關鍵內容進行了優化完善,有利於司法實踐操作;

三、結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細化了對董監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獨立董事、保薦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主體的過錯認定標準及免責抗辯事由,回應市場關切並穩定市場預期;

四、強化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責任以實施精準“追首惡”,規定了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的責任以規制“忽悠式”重組,追究幫助造假者責任以遏制虛假陳述行爲的外圍協助力量,阻卻保薦承銷機構等補償約定以促成其全過程勤勉盡責,壓實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

五、優化了基準日及基準價制度,在傳統誘多型虛假陳述的基礎上補充規定了誘空型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方法,規定了多賬戶交易損失計算的處理方法,明確了損失因果關係認定相關內容,系統完善損失認定規則。

而在《通知》當中則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後,

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案件基本情況向發行人、上市或者掛牌公司所在轄區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報,相關派出機構接到通報後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同時,爲了查明事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或者派出機構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監管機構相關負責人表示,《若干規定》和《通知》的發佈實施,進一步加強了資本市場法治供給,暢通了投資者權利救濟渠道,夯實了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的制度基礎,爲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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