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青海省原木裏煤田管理局局長李永平一審獲刑11年6個月

新華社西寧1月21日電(記者李寧)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依法公開對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專職副主任兼原木裏煤田管理局局長李永平濫用職權、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永平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李永平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李永平利用其擔任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專職副主任和木裏煤田管理局局長的身份,幫助青海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木裏煤田聚乎更礦區五號井採坑邊坡治理優化方案》,使興青公司以礦山恢復治理措施爲名,在木裏礦區大肆進行非法採礦;2005年至2020年,李永平利用擔任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專職副主任和木裏煤田管理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錢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00.44萬元。

西寧中院認爲,被告人李永平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木裏礦區生態遭到嚴重破壞,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錢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對其上述罪行應實行數罪併罰。鑑於其在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並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且贓款已全部追繳完畢,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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