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李晖 北京报道

距离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1月31日)不足一周,市场机构正在加紧研判。

该征求意见稿的影响不应被低估。“如果严格执行文件中‘不得通过设置各种与贷款规模、利息规模挂钩的收费机制等方式变相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的表述精神,意味着任何与贷款规模、基金份额挂钩的收费分成模式可能都需要重新构建了。”一位消费金融行业人士直言。

此外,《中国经营报》记者从一位头部平台金融公司内部人士处独家获悉:2022年金融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出台针对“金融服务数字渠道”的管理办法,“相比上述多部委征求意见稿,我们内部预判这一针对渠道的管理政策更具针对性,将深刻影响助贷行业的展业和收费模式,比如授信路径,以及技术服务费这类费用最终如何定性,都还值得关注。”

分润模式生变?

上述征求意见稿面向金融全行业,实质对信贷、基金、保险等多业态提出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部分条文与此前相关政策精神也形成承接。

引发市场重点关注的是文件第十七条: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测评、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不得通过设置各种与贷款规模、利息规模挂钩的收费机制等方式变相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

“整体看来,上述条目对于‘销售业务环节’的列举,实质上是将销售业务环节的链条拉长,产品的了解问询阶段即开始被纳入监管。这并不是突然之间进行外延扩大,而是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金融营销领域落地的应有之义。”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凯告诉记者。

在彭凯看来,“通过设置各种与贷款规模、利息规模挂钩的收费机制等方式变相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的指向性很明确,基本是指向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影响助贷导流等业务。

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金融科技平台的服务涉及了贷款链条上导流、风控、贷后催收等一个或多个节点,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模式也不相同。对于助贷而言,CPS模式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收费方式——即资金方按照用户获取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来支付导流费用。

曾在大型国有银行、城商行等机构从业的金融科技行业资深从业人士潘晓俊告诉记者,在CPS模式下,平台方推荐给银行的客户发生贷款,银行只拿固定的资金成本(6%~10%不等),其余全部作为助贷方服务费用,这种模式在业内俗称“固收模式”。但对于助贷方,这是一种重资产模式——即银行本质上不承担资金成本之外的信贷风险,这些风险会被助贷平台和其关联的融资担保平台实质承担。

据记者了解,市场上除了CPS 外,导流业务常见的收费方式还包括CPA(按照每个导流用户的有效行为计费),CPC(按照每个有效点击计费)、CPD(按照每个有效下载计费)、CPM(千人展示成本)等等。

助贷业务发展到后期,银行和助贷方之间出现了更创新的模式——即助贷市场上惯称的分润模式。

潘晓俊告诉记者,这种模式下,助贷机构和资金方是以对客户的实收息费来进行按比例分润,一般二者之间的分润比例依据前端资金价格和助贷平台实力而定,大部分在三七开、四六开不等。银行在资金成本价格之外,会在平台对客利率中再进行分成。

据记者了解,分润模式下双方通常会做一个交易结构——客户还款会优先给银行抵消资金成本,结余部分再进入分润环节。此外双方通常会将不良表现设置一个标准,当超过这个标准助贷方也要付出“罚金”。在此前,由于实现了“去担保”,分润模式此前被认为是一种轻资产和健康模式受到行业追捧。

应该如何看待上述分润模式中的助贷方收费方式?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向记者表示:在助贷业务项下,不管是CPS模式还是分润模式,都属于比较典型的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的模式,“因为实际收入与贷款金额呈比例关系”。

服务收入与金融业务指标或脱钩

在多位机构、法律人士看来,如果上述征求意见稿真的落地且严格执行,既有分润模式基本堵死,因为措辞上用了“变相”,说明是实质认定,那么未来收费模式调整是一种必然,需要尽早筹谋。

记者调研了市面上主要助贷平台后发现,机构在所谓“服务费用”的分类上并无统一标准,包装和维度也比较多。

记者查阅360数科乐信小赢科技信也科技等主要上市助贷公司财报表述:360数科和乐信按照信贷服务和平台服务进行收入划分;其中360数科的信贷服务即重资产模式,涉及到融资和解除担保等收入,平台服务则是轻资产模式下的贷款便利服务费、推荐费;乐信的平台收入则分为基于绩效和基于数量两种不同的服务收入模式(没有单列推荐费),信贷服务收入中包括利息、金融服务等收入;小赢科技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模式的贷款便利化服务收入;信也科技则没有对贷款便利服务费再进行细分。

上述公司未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问题和收费模式问题对记者进行回应。前述头部平台金融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通常多部委联合发文的相关监管政策落实时间会更长一点,其更多是方向和趋势上的定调,最终应该仍会从银保监或相关金融主管部门的文件中去实现落实管理。

尽管如此,将金融收入和信息服务(或技术服务)类收入进一步区分,已经是一个明确的政策趋势。

在该头部平台金融公司人士看来,“监管的方向是希望把金融的收入和信息、技术的收入做更清晰的区隔。技术服务费的内核要更明确,不能什么都包进去。”

刘新宇认为,上述监管精神如果严格执行,助贷平台的收费原则上应该与用户贷款本金、利息等金融相关费用完全脱钩,采用独立的收费计算标准。“具体来说,固定费率、CPC/UV(点击付费)、CPA(新注册用户收费)等模式可能是未来的主流,且被认定为分润的概率不大,可结合商务需求协商确认。”他向记者表示。

一位国有大行内部人士也向记者证实:资金合作和技术服务分开确实是大势所趋,严格意义上技术分润不能用信贷业务指标,但具体怎么设计,细节还有待企业摸索和博弈。

对于大多数金融科技公司甚至大多数平台金融公司,这种压力并未迫在眉睫。“通常要看蚂蚁集团等头部机构怎么改,到时候再决定如何操作,操作到什么程度。”一位平台金融公司内部人士直言。

值得注意的是,蚂蚁花呗、借呗此前已经进行的品牌隔离,一定程度上也间接实现了对上述监管趋势的回应——品牌隔离的背后,是对业务链路的再塑造——将金融和科技的杂糅部分尽可能区分,压缩复杂和高杠杆的联合贷业务,提高助贷导流类业务,间接也会导致收费方式的变化。

但也需要指出,蚂蚁集团的方式对于其他平台金融公司甚至垂直助贷平台都还有较大难度。品牌隔离背后涉及的是资金和用户分发流程的变化。

前述大行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每一家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风控能力不同,金融科技公司将用户推送给银行机构后,有可能银行会出现拒绝,这需要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快速给贷款匹配其他资金,这背后服务收费方式也可能发生变化。

多种信号显示,对于金融科技公司作为金融服务“通道”进一步强化监管的趋势已经明确。记者注意到,近期有自媒体曝出监管有可能在未来的助贷相关管理办法中“再”压缩通道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机制,或将进一步促使助贷机构的收费“去金融化”。

“是否以2%的标准收取担保费还是有一个区间尚不确定,但引导助贷回归而不是沦为通道已经是一种共识。助贷的监管,在金融营销的规定之外,还需要结合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个人征信断直连等通盘观察,擦边球的机会肯定会越来越少。”彭凯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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