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獨角金融

九年前,宿遷市致富皮業有限公司(下稱“致富皮業”)計劃發行1.5億元私募債券,負責審計工作的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北京分所的主審會計師通過修圖技術,編制虛假的財務納稅申報表以此成功發債。

而後債券違約,亞太會計所被債券認購方東方證券(600958.SH)資管告上法庭。在經過近7年的拉鋸戰後,法院做出終審判決: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向東方證券賠償1571萬元、利息和違約金。

究竟是誰策劃了這起造假案?又有多少人牽涉其中呢?

九年前的謀劃

近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北京市高院終審裁決,由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內容嚴重失實的案涉審計報告,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責任。相應的,會計師事務所被判賠償投資者人本金及利息1570餘萬元。

上述事件還要從2012年說起。

2012年下半年,經致富皮實際控制人周立康決定,致富皮業公司擬對外發行私基債券融資。爲實現債券發行目標,致富皮業公司委託中信證券公司擔任承銷商和受託管理人,由使用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名義的被告人王樂剛負責發債現場審計工作。致富皮業公司總經理林永敏及財務經理葉雲龍負責向王樂剛提供發債所需的財務資料。

現場審計過程中,王樂剛認爲致富皮業公司實際財務情況不符合發債1.5億元的要求邀與致富皮業公司林永敏等人溝通,得知致富皮業公司還有賬外收入後,提出可將賬外收入調整至財務報表中,增加公司的營業收入和淨利潤數據。而後,林永敏將其管理的賬外收入出庫單、收款憑證交給葉雲龍,並授意葉雲龍配合王樂剛的需要篡改財務賬套數據,編制虛假的納稅申報表等財務憑證。

王樂剛則依據上述虛假財務數據製作內容不實的現場審計底稿,將致富皮業公司2010、2011兩年度的營業收入從5.8億餘元虛增6.77億餘元至12.57億餘元,淨利潤從0.16億餘元虛增1.03億餘元至1.2億餘元。

爲了使現場審計底稿通過亞太會計所北京分所的內控質量審覈,王樂剛要求致富公司提供與虛假財務數據相配套的繳稅憑證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財務憑證,並向葉介紹了製作虛假憑證的平面設計師。

葉雲龍根據林永敏的要求,通過王樂剛介紹的平面設計師採用電腦修圖等手法僞造了與虛增財務數據相對應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林永敏審覈,並加蓋公章,再由王樂剛提交給亞太會計所北京分所應對審覈

亞太會計所北京分所根據王樂剛提供的內容不實的現場審計底稿及上述虛假財務憑證出具了內容嚴重失實的“亞太京審字(2012)372號”審計報告。

機構不幸“踩雷”

2012年11月,在虛假資料的加持下,作爲債券承銷商的中信證券,在其《2012年宿遷市致富皮業有限公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路演推薦材料》中顯示,致富皮業公司還是具有一定的債務償還能力的。

2013年,致富皮業公司與東方證券公司簽訂了私募債券認購協議,致富皮業公司發行規模爲1.5億元、期限爲36個月、票面利率爲9.5%並且附第24個月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的私募債券,中信證券作爲受託管理人、承銷商。

2013年2月5日,東方證券資管公司管理的東方紅-新睿4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認購1500萬元的涉案債券。

2015年2月3日致富皮業發佈公告稱,無力支付涉案債券的回售本金和利息。

2015年2月6日,中信證券公司以案涉債券受託管理人的名義,發佈了《關於宿遷市致富皮業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兌付“12致富債”本金及利息的公告》,稱截至2015年2月5日,致富皮業公司尚有應付而未付債券本金及利息共計157125000元。

2017年11月29日,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311破申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中信證券公司對致富皮業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漫漫討債路

2019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決書,致富皮業公司犯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50萬元;致富皮業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林永敏犯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致富皮業財務經理葉雲龍犯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原北京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樂剛犯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正義得以伸張,但作爲“苦主”的東方證券,肯定不曾想到,討債之路會如此艱辛。

就在涉案人員受到法律制裁的同年1月,亞太北京分所被註銷。

在2015年-2020年的不斷訴訟、仲裁中,東方證券資管作爲“踩雷”投資人僅在致富皮業的破產案中得到清償利息23.26萬元,在其他法律途徑中,均未實際獲償。

爲了追回經濟損失,東方證券資管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爲由,一紙訴狀將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告上法院。經北京二中院審理後,判決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向東方證券資管賠償1571萬餘元,以及應付利息和違約金。

那麼,亞太會計師事務所因何敗訴呢?

在2001年7月18日最高法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前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原事務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由其開辦單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務所的剩餘財產和風險基金範圍內承擔清算責任。但如開辦單位將原事務所的剩餘財產和風險基金留給脫鉤改制後的新事務所,則應當由新事務所在所接收的資產範圍內對原事務所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一審庭審中,亞太會計所認可其審計資格與亞太集團會計所有延續關係,但主張承接資格時沒有承接財產。但是,亞太會計所未就其承接財產範圍提交充分證據加以證明。對此,一審法院認爲,亞太會計所應當爲亞太集團會計所的民事責任承擔全部責任。

二審中,亞太會計所辯稱,該所成立時的合夥人包括王子龍等32人,不包括王樂剛。不能作爲適合被告。而二審法院以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前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通知》規定,認定了亞太會計所合適被告身份,最終維持一審判決。二審即爲終審判決。

2021年8月17日,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五洋債”案二審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四家律所總共收了不到2000萬元,卻要賠償7.4億元。這足以印證了新《證券法》的威力。而在本案中,發行人已被破產清算,直接出具有重大錯誤的審計報告的會計事務所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對於律所和會計所等中介機構而言,追責在未來將成爲常態。

責任編輯:凌辰 SF179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