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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企業低碳“漂綠”,首先應從提高信息透明度着手

每經特約評論員 趙慶 張瑩 賈明

還有半個月(2022年2月8日),《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就將正式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生態環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會議強調,要紮實推進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建設,健全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和規範要求,加快制定相關配套文件和技術規範。

2021年12月31日,生態環境部進一步制定了《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準則指出: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披露碳排放相關信息。

上述準則的制定,對企業碳排放信息公開形成了制度壓力。但實踐中,一些企業在碳信息披露方面,承諾大於行動的情況時有發生,具體表現爲企業在減碳中空喊口號,而沒有實質性的碳減排措施,又或是減排承諾的目標與實際減排量嚴重不符等,這是典型的“漂綠”行爲。

筆者認爲,企業低碳“漂綠”的行爲不僅會減弱當期的企業績效,不利於企業的高質量發展,還會誤導環保部門對碳排放控制成效的判斷,不利於我國有序實現“雙碳”目標。綜合來看,企業低碳“漂綠”主要受到三個方面因素的影響:

第一,信息不透明,即利益相關者無法得知企業是否履行了承諾。企業的碳信息相關披露碎片化呈現於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企業報表等,且多傾向於文字描述,缺乏定量描述,內容不夠詳細具體,過於籠統,無法呈現企業具體的減碳措施及進度,這就使得利益相關者無法得知企業減碳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進而無法獲取真實可靠的信息幫助決策。基於此,企業的“漂綠”行爲暢通無阻。

第二,懲罰不突出,即企業即使被發現“漂綠”,對自身產生的影響也不大。由於目前對於企業“漂綠”行爲的懲戒機制尚不完善,對於企業“漂綠”行爲的處罰力度較弱,處罰的時效性也不強,因此企業的“漂綠”行爲曝光之後,對企業自身發展所產生的影響和後果並不嚴重,企業的“漂綠”成本相對較低,便會進一步刺激企業進行“漂綠”。基於此,企業的“漂綠”行爲更加不受約束。

第三,實施成本高,即企業認爲實踐承諾的成本太高,不划算。企業在向低碳或零碳業務轉型過程中,要實現所作出的減碳承諾,將碳減排措施納入行動,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資金等資源,付出巨大成本,這對於企業來說是一筆不菲的支出,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部分企業可能會在碳減排過程中搞些“小動作”,在減碳中出現言行不一的情況。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爲,防範企業低碳“漂綠”需要從三方面着手。

首先,提高信息透明度。碳信息披露要公開透明,需要第三方覈查和踏勘,並進行強制性的信息披露,企業應該以透明的方式獲得、記錄、分析碳排放相關數據,包括覈算邊界、排放源、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數據、覈算方法、覈算結果等,從而確保覈查人員和主管機構能夠還原以及重複驗算排放的計算過程,另外企業還應向社會公開企業排放控制的關鍵數據、配額總量和配額分配情況。只有提高碳信息的透明度,才能確保碳信息的真實可靠性,從而有助於利益相關者作出正確決策。

其次,完善懲戒機制。強制性制度壓力會使企業因爲“漂綠”行爲遭受到更大的處罰,提高了企業的“漂綠”成本,所以,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不同類型、不同程度的漂綠行爲所產生的影響和後果,政府執法部門應加大對企業“漂綠”行爲的監管和處罰力度,提高案件處理效率,對於社會影響力大的“漂綠”事件,更要及時公開處理進程及調查情況,要讓行政處罰踩到涉事企業痛處,引導資本市場對其進行懲戒,這會一定程度上對企業產生威懾作用,減少企業的“漂綠”行爲。

最後,要提升企業主動性。當前,綠色低碳發展是大勢所趨,企業應當順勢而爲,不應拘泥於眼前利益,而應認識到,綠色低碳所創造的價值是不可估量的,且對企業的高質量發展以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會產生深遠影響,減碳所付出的成本是值得的。因此,企業應加強對綠色發展的認識與瞭解,充分理解綠色發展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使綠色發展意識深入企業文化,強化企業碳減排的責任意識,企業領導層應自上而下營造和傳導綠色發展理念,這有助於企業主動實施碳減排措施以及披露相關碳信息。

(作者來自西北工業大學管理學院、西北工業大學新時代企業高質量發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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