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經營空前艱難,32歲的佳能相機珠海工廠正式停產

特約評論員/江城(媒體人)

編輯/馬小龍 遲道華

前段時間,佳能宣佈關閉經營了32年的珠海工廠,引發網絡關注。而更引人關注的,則是佳能珠海對員工十分優厚的經濟補償。

根據佳能珠海的公告,補償金分爲五部分:經濟補償金、特別慰勞金、就業支援金、感懷銘記獎金以及春節慰問金。

關於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計算標準是,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以3倍數額作爲上限計算,且計算工齡的最高年限爲12年,但佳能珠海本次優待方案不設定該上限。

這份補償收穫了不少好評,有網友評價是“分手快樂”的典範。不過,也有不同的聲音出現,說這是“惡意賠償”,故意拉高了國內企業的補償標準,“擾亂”市場環境,似乎佳能不懷好意。一時間,“惡意賠償”的論調傳播甚廣,但這種違背常識的論調顯然站不住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興衰成敗是很正常的。因爲智能手機對卡片相機市場的衝擊,佳能選擇關閉珠海工廠,這是基於市場的選擇與企業經營狀況決定的,而優厚的補償,也是佳能自願選擇的“體面離開”。

佳能的補償標準或許高於法律標準,但這並不難理解。法律規定的是底線,企業在這個標準上自我加碼,原因可能是多元的,或是因爲企業文化,或是財力雄厚,當然功利地想,也可能是通過塑造企業信譽和企業形象獲得長遠回報。

但無論如何,企業更厚道地善待員工,雙方和平分手,這是值得鼓勵的。而用誅心之論來評判佳能的遣散補償,這顯然是不合適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如果把自己代入成即將離職的員工,誰又不希望自己的勞動有充分的補償,誰又不希望多一份安全感呢?

客觀來看,佳能的補償標準確實高於同行,這可能會給其他企業造成一定的“壓力”。但也不用多慮,佳能自覺自願,但不會也不可能強制其他企業“抄作業”。

其實,我國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規定是很細緻的,計算金額並不低,相當多的規定都是偏向勞動者權益保護的。

比如離職時員工在本單位“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等等,都更有利於勞動者。

如果企業都能按照法律規定足額補償,即便不如佳能那般優厚,那也是盡到了企業責任,同樣是體面的。

因此,公衆應該樂見佳能的表現,詆譭顯然不是合適的評判姿勢。同時,該事件也是個提醒,佳能補償比法律規定更多,並不是要求狀況不同、財力不一的企業都對標超高標準,而是更應該盯住“法律規定”四個字。這四個字,就是企業絕不能突破的底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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