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违章施工损坏燃气管道引发泄漏发生爆燃事故致人员伤亡 三人获刑 

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燃气管道破损燃气泄漏,导致燃气持续泄漏,结果发生爆燃事故,并最终导致1人死亡两人受伤。事后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过程中,顶管分包单位违章作业造成燃气管道破损燃气泄漏,燃气经营企业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燃气持续泄漏等。1月2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珠海市斗门区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3名被告人判刑。

燃气泄漏引起爆燃事故致人员伤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珠海市某公司承接了工程,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与广东某管道工程公司签订了顶管施工分包合同。2020年8月21日,珠海市某管道天然气公司审批通过了珠海市某公司制定的顶管施工燃气保护方案,该方案以珠海市某管道天然气公司提供的竣工图为依据确定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但燃气管道的实际位置与竣工图不符(事故发生后,经勘测燃气泄漏区的燃气管道实际走向与竣工图标识位置水平最大偏差值为3米,埋深最大偏差约4米)。

2020年9月8日,电力业扩配套工程顶管分包单位广东某管道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文某组织钻孔导向技术员黄某、顶管操作员王某及李某施工队进场进行顶管施工作业,在人行道开挖用于顶管作业的钻孔入土点、出土点基坑。

2020年9月10日上午8时20分,全通公司钻孔导向技术员黄某在未准确查明燃气管道具体位置的情况下,主要依据上述燃气管道竣工图做顶管钻孔导向工作,顶管机器操作员王某操作钻孔。后珠海市某管道天然气公司巡线员例行巡查发现顶管钻孔施工,了解情况并拍摄现场施工照片后离开现场继续巡查,之后其将现场施工照片上传至斗门片区抢险班工作群后,该片区负责人敬某对该情况跟进处理,后续也未根据《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2020年9月11日上午8时30分许,顶管机器操作员王某及李某施工队继续进行扩孔施工作业。至8时45分左右,顶管机钻头行进中剐破地下的燃气管道(燃气泄漏区的燃气管道埋深深度为4.9-5.1米),导致燃气泄漏,引起一楼部分商铺的招牌夹层内发生爆燃事故,造成一人烧伤休克死亡,一人受伤,一人住院治疗(伤情鉴定认定未受伤),部分商铺及住房不同程度受损,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4万余元。

事故直接原因为违章作业造成燃气管道破损燃气泄漏等

事故发生后,珠海市斗门区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施工过程中,顶管分包单位违章作业造成燃气管道破损燃气泄漏,燃气经营企业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燃气持续泄漏;泄漏的燃气进入建筑物内后,在局部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爆燃。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电力业扩配套工程勘察报告、保护方案存在缺陷;安全生产管理缺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现场施工违章作业。金湖阁燃气管道接驳工程未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验收走过场,竣工图与实际不符。

文某作为顶管施工现场负责人,未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前未对燃气管道的走向及位置进行准确探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敬某为该路段燃气管道片区负责人,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燃气管道的安全,未按照规定与施工方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没有安排技术员对现场施工进行指导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黄某作为顶管导向员,负责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探测,但未探明燃气管道的准确走向及位置,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人获刑

庭审中,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文某作为对顶管施工作业负有组织、指挥职责的管理人员,敬某作为对顶管施工作业中燃气管道安全负有组织、监督职责的管理人员,黄某作为直接从事顶管施工作业的人员,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法院一审以文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判处敬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判处黄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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