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融資3335萬元炒股爆倉後,69歲老人倒欠千萬元,中信建投回應:符合准入條件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翁榕濤 廣州報道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廣州一名69歲老人蘇某甫通過兩融業務撬動3300多萬資金炒股,爆倉後倒欠券商1180萬元,並且其名下銀行賬戶僅有的1萬餘元存款也已被中信建投凍結,兩融業務的高風險再次受到資本市場關注。

1月23日晚,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601066.SH,下稱“中信建投”)對其案件作出回應,稱近期個別媒體編寫、轉載關於公司一則融資融券業務判決案例的報道,報道內容存在不實情況。

中信建投指出,公司嚴格按照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監管規則對該客戶進行了盡職調查,其交易經驗、交易資產、誠信狀況、風險評估結果等均符合融資融券准入條件。

撬動槓桿3335萬元 倒欠中信建投1180萬元

判決書指出,涉案老人蘇某甫,1953年8月出生,現年69歲,現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當前名下財產只有每月養老金10010元,而且其已被確診患有惡性腫瘤,僅能依靠養老金維持基本生活。

時間還要追溯到2017年3月,中信建投與蘇某甫簽署《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書》,約定乙方爲甲方提供融資融券服務,蘇某甫的總授信額度達到6600萬元。

六旬老人爲何有高達6600萬的授信額度?

據中信建投一名理財顧問告訴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若要開通兩融業務,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從事證券交易時間滿6個月及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高於50萬元,融資融券知識測試不低於80分,年齡適當爲70週歲以下等等。”

他指出,“一般而言,保證金和融資比例爲1:1,就是說你證券賬戶上有50萬資產,根據客戶資信情況,投資者至少獲得50萬的授信額度,授信額度會動態調整;或者說你轉入100萬的現金作爲保證金,那麼證券公司就能借你100萬元。正常情況下,即時申請即時獲取額度。”

有業內人士指出,證券公司對客戶的授信額度一般不超過承諾轉入擔保物的200%。判決書披露該老人的融資授信額度達到6600萬元,若按照行業內融資比例1:1,則意味着其至少有3300萬元現金或證券資產。

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蘇某甫進行了多筆融資負債。截至2018年2月1日,蘇某甫證券賬戶維持擔保比例爲1.28,負債總額、融資負債總額均爲3335.51萬元。換言之,蘇某甫在不到一年時間內總共向證券公司借了3335萬元,而且跌破平倉線。

隨後中信建投要求蘇某甫轉入擔保物或償還融資融券負債。蘇某甫未能追加擔保物或償還債務,其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跌破最低線。中信公司於2018年2月5日開始對蘇某甫信用賬戶內股票進行強制平倉,完成強制平倉後,蘇玉甫部分融資融券債務尚未清償。

在爆倉後,蘇某甫名下所有銀行賬戶中僅剩1萬餘元,並且也已被債權人中信建投凍結。廣州中院裁令蘇某甫向中信建投償還融資本1026.44萬元和逾期利息34.99萬元、罰息,支付仲裁費等。執行過程中,該院於2019年8月15日凍結蘇某甫在中國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內的存款總計14169元。

從資產超過3000萬到存款不足兩萬元,蘇某甫案件堪稱兩融業務風險教育的典型案例。

“兩融客戶通常是在行情大漲大跌中容易爆倉,對投資者和證券公司而言都有很大影響。”據一位券商業內人士介紹,“以2015年股災爲例,當時A股出現千股跌停,大量股票封一字板跌停,部分高位融資的投資者未能止損離場,導致血本無歸,而證券公司儘管可以通過各種途徑追繳欠款,但依然會有不小損失,並且資金流動性也會受到影響。”

隨着資本市場持續交投活躍,融資融券餘額自2021年7月中旬以來持續突破1.8萬億元。中國證券業協會指出,融資融券業務天然具有交易和槓桿雙重屬性,管理思路需兼顧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一方面需要強化交易的動態管控,細化持倉集中度及波動率監測;另一方面需不斷完善客戶徵信授信、維持擔保品結構合理,切實防範違約風險尤其是大額損失發生。

身患腫瘤無子女 低價轉賣房產避債

判決書顯示,爆倉後蘇某甫請求法院解凍其銀行賬戶,原因是其無兒無女,現在一個人獨居,僅靠自己妹妹蘇某麗照顧,名下的財產只有每月的養老金10010元,而且其已被確診患有惡性腫瘤,年齡已達66歲,依靠養老金維持基本生活。

但中信建投的律師指出,蘇某甫每月退休金高達10010元,遠超出2019年廣州市101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使其需要被凍結賬戶的資金維持基本生活,也僅能從被凍結資金中給予符合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資金即可,即每月1010元。

至於蘇某甫主張的其患癌,根據其提交的病歷資料,其疾病已於2018年治癒,且根據蘇玉甫每月退休金和其處置房產情況,其生活應較爲優越,並不存在缺乏必需生活費用的情形,其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已被治癒的疾病需要額外增加生活費用。

此外,關於蘇某甫在廣州唯一的名下房產,中信建投也與其發生了訴訟。

2018年1月6日,蘇某甫、蘇某麗簽署《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蘇某麗購買蘇某甫名下的廣州市越秀區一處房產,面積爲55.63平米,總價爲141.38萬元,成交單價爲25412元/㎡。

中信建投的律師認爲,蘇某甫轉讓案涉房產的價格屬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比如安居客顯示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間該處房產所處地段的均價在50000元/㎡以上,另外出售後,該房屋仍由蘇某甫居住並且無需支付租金。

判決指出,該房屋售出後,仍由出賣人蘇某甫居住且無需支付租金,不符合常理;蘇某麗購買案涉房屋無任何付款憑證直接證明,按其解釋購房款使用現金支付,如此大額款項支出以現金支付,不符合常理。蘇某麗作爲蘇某甫的近親屬,以超低價購買涉案房屋,交易模式不符合常理,應當視爲知曉蘇某甫負有鉅額債務未清償。因此,對中信公司起訴要求撤銷房產轉讓行爲予以支持。蘇某麗應將涉案房產恢復登記至蘇某甫名下。

若按該房產價值250萬元計算,中信建投也僅追回了債務的四分之一。而法院判決指出,在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之外,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和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也就是說,蘇某甫每月所得的養老金扣除生活所需以外,還要繼續償還剩下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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