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百家花露水生產商被以侵犯“金銀花”商標爲由起訴索賠千萬,引發關注。隨後,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獨家披露,“金銀花”商標早在1995年就被國家商標局公告撤銷。撤銷理由包括該商標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已屬註冊不當。”

報道刊出幾日後,1月24日,代理多家被訴企業的兩名律師介紹,收到了法院發來的原告撤訴通知。“既有已經開完庭的案子以撤訴結案,也有未開庭的案子原告直接撤訴。”

但兩名律師表示,被告企業對於原告的撤訴並不接受,有的已經向法院寄出了不予撤訴申請書和反訴書,反訴原告存在惡意訴訟;有的此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目前最高法已經受理。

“商標早在27年前已撤銷”被披露後,原告申請撤訴

近日,江西省保健與消毒產品行業協會60家企業因生產了“金銀花花露水”等產品,被“金銀花”商標持有人上海碧麗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麗公司)起訴,總起訴金額約1200萬元,絕大多數判決中,企業被判侵權並賠償。

碧麗公司起訴產品侵權後又撤訴 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

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1月13日,碧麗公司在全國各地的開庭公告123起、法律訴訟79起,全部是商標侵權糾紛。此外,有律師統計到111份碧麗公司爲原告的裁判文書,“估算下來,碧麗公司在上百起訴訟中,索賠金額已超千萬元。”

被告企業接受採訪稱,金銀花作爲我國傳統的中藥植物,國人普遍使用,國家藥典也有記載,其作爲花露水的成分突出使用在花露水產品上不侵權。

更重要是的是,“金銀花”註冊商標早在1995年就被國家商標局公告撤銷。被告企業代理律師江蘇簡文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智慶從國家知識產權局調取到的商標檔案也顯示,1994年商標評審委員會就下達了《“金銀花”商標註冊不當裁定書》,對上海紅星日用化學品廠的603857號金銀花商標予以撤銷。

商標評審委員會曾裁定撤銷“金銀花”商標

上述裁定書認爲,“金銀花是一種常見中藥材,有清熱、消炎作用,使用於化妝品、香水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費者認爲此類商品中含有金銀花成分而有藥用作用。如果此類化妝品中確實包含了金銀花,則被申請商標又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違反了《商標法》第八條規定,據此,‘金銀花’作爲化妝品商品的商標,已屬註冊不當。”

但在隨後二十多年中,該被撤銷的註冊商標在未有公開證據顯示已恢復權利的情況下,經過了兩次轉讓,最終由碧麗公司受讓取得。2019年起,碧麗公司批量進行金銀花商標維權訴訟。

對此,很多被告企業感到困惑。“1994年已經撤銷了的商標,爲什麼1999年還能轉讓?好比一個人被判死刑槍決了,過了幾年又活過來了,還又招惹是非。”江蘇一位企業負責人說。

對於金銀花商標被撤銷一事,澎湃新聞試圖聯繫碧麗公司法務毛先生未果。而曾代理碧麗公司多次訴訟的律師張婉芳,則得知記者身份後表示“電話打錯了”。

上海徐匯法院下達原告撤訴裁定

澎湃新聞“金銀花”商標案報道發出後,趙智慶介紹,1月21日他收到了上海市徐彙區法院發來的通知,稱碧麗公司訴河南百消丹華南藥業有限公司一案已審結,結案方式是“撤訴”。

代理江西多家企業的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式輝介紹,1月24日他也收到了上海徐彙區法院的通知,告知其原定於2022年1月25日的開庭,由於撤訴取消。

被告反訴原告惡意訴訟,要求賠償合理開支

對於原告的撤訴,有被告企業並不買賬。

馬式輝介紹,根據被告企業委託,他們向部分法院寄出了申請書,要求法院對被申請人的撤訴申請“不予准許”。理由是,被申請人的商標早在1994年被撤銷,其向他人主張侵害商標權沒有權利基礎,屬於惡意訴訟;訴訟中,案外人及律師已經多次告知其權利基礎存在問題,而被申請人置之不理,被申請人早已取得1994商評委的撤銷裁決書,但未向法院提供,屬於故意隱瞞涉案重要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爲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與此同時,部分企業還向法院寄送了“反訴狀”,要求碧麗公司就其惡意訴訟賠償反訴人經濟損失1萬元。

最高法再審案件中的涉案侵權產品圖

反訴狀中稱,反訴人使用“金銀花”系正當使用,碧麗公司無權干預和禁止。碧麗公司沒有商標權,涉嫌通過訴訟牟利。“根據不完全統計,原告通過案件可能獲賠的金額近1000萬元人民幣。而碧麗公司的註冊資本爲133.33萬元人民幣,實繳資本僅7.9998萬元人民幣,2016年原告碧麗公司的淨資產、利潤爲負,盈利能力極低。經過2022年1月16日現場調查,碧麗公司原註冊地址上海市崇明區星村路701號已經人去樓空,破敗不堪,根本不具備任何生產能力。周圍居民均聲稱碧麗公司搬離生產地址3年。”而反訴人因被反訴人提起的惡意訴訟花費了大量的時間,以及支付了律師費、交通費等。

律師趙智慶介紹,對剛收到的撤訴,其代理的被訴企業暫時接受,因爲他們正靜待他代理的另外兩起案件的結果。一起是已向江蘇高院上訴,二審已經開庭尚未下判的案件,還有一起是向最高法提起再審申請並獲受理,目前正等待裁決的案件。

最高法的再審受理通知

遞給最高法的再審申請書認爲,碧麗公司的“金銀花”商標權利存在重大瑕疵,一審、二審法院均未予查明,碧麗公司對商標被撤銷的事實進行了隱瞞,導致案件重要事實不清,應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進行審理,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

申請書還指出,碧麗公司如將“金銀花”標識作爲商標使用在化妝品上,本身就屬於違法行爲。法院如果對違法註冊和使用商標的行爲進行保護,損害了申請人和社會公衆利益。

相關文書顯示,最高法已於2021年7月15日受理該案再審申請。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