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丈夫 背 妻子向前婚兒子轉款46萬被訴 法院:丈夫須向妻子返還部分錢款 

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月25日消息,“老子掙錢兒子花”這種看似人之常情的傳統觀念,往往會因事先未徵得妻子同意,而暗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之嫌,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廣西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官依法對一起妻子訴丈夫私自給前婚兒子“大紅包”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作出一審裁判,認定丈夫私自轉款行爲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判決丈夫須向妻子返還部分錢款。案件經二審終審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丈夫常振(化名)與妻子唐菁(化名)於2006年結婚,二人婚後未生育有子女。常振與唐菁再婚前,與前妻育有一子取名常煒(化名)。2016年,常振在10個月內,分98筆將其銀行賬戶內的錢款共計46萬轉入兒子常煒卡內。唐菁察覺後,認爲常振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向常煒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損害了其合法權益,遂試圖與常振、常煒進行協商溝通。經多次溝通無果後,唐菁無奈將常振、常煒訴至法院。訴請常振、常煒共同返還該筆涉案錢款。在本案訴至法院之前,常振還曾於2017年向法院起訴離婚,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柳北區法院依法開庭對該起案件進行了審理,雙方對涉案錢款性質,意見不一,各有說法。

妻子唐菁認爲,丈夫常振從2016年開始,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炒股”投資和收益款以及現金等錢款,分98筆共計46萬,相繼以轉賬方式給付他與前妻所生兒子,錢款去向不明,用途不明。2017年期間,丈夫常振還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這種一邊起訴離婚,一邊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屬於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懇請法院判決常振和常煒共同返還被轉移錢款。

丈夫常振認爲,丈夫常振不同意妻子唐菁的講法。他認爲,自己和唐菁結婚後,錢都是各自管理,自己從銀行轉給兒子常煒的46萬元,是自己拿早年公司股權分紅投入股市後的“本金+盈利”。現在小孩生活上需要用錢,自己將個人婚前財產給予小孩並無過錯,亦無需徵得他人同意,況且自己與唐菁二人現在仍是夫妻關係,這種分錢不分家的做法沒有意義,不同意分割。

兒子常煒認爲,父親常振給自己錢用很正常,無需徵得繼母唐菁同意,亦不對唐菁負有告知錢款用途的義務,唐菁的講法沒有法律依據,懇請法院依法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爲,常煒給常振的46萬元,包括常煒在證劵市場的投資和收益款、工資、現金等,經查常煒名下證劵賬戶的開戶時間是在常煒與唐菁結婚後一年內,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常煒在證劵市場上有頻繁交易,常煒主張該筆錢款系婚前個人財產,其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且婚姻當事人並沒有另行約定,故該筆錢款依法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常煒私自向常振轉錢的行爲確有不妥之處,侵犯了唐菁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利益,故法院依法有權受理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起訴要求分割的家事案件,但鑑於唐菁與常煒的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在分割時依公平原則等分處理,唐菁享有該共同財產的一半即23萬元。關於唐菁主張常煒、常振共同返還46萬元,但本案中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常煒、常振存在惡意串通,共同侵害唐菁財產權利的事實,故對唐菁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法判決常煒給付唐菁23萬元,駁回唐菁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常煒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案件經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官提醒,家事法官告誡:牢記“告知”二字。家事法官介紹,我國原《婚姻法》及《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有着明確規定。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證劵市場的投資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爲夫妻共同財產。司法實踐中,一方在買入股票這類有價證劵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一般來說應視爲投資所得收益,股票增值部分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常煒轉給常振的46萬元,因爲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筆錢款系婚前財產,依法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故法院對該筆錢款作出系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在生活中,夫妻因日常生活或生產投資,一方需要進行較大開支時,請不要漠視對方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利益,應主動告知,把事情原委跟對方講清楚,才能避免糾紛,不生誤會,團團圓圓。

(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婧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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