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吳永久    

近兩日,69歲老人3000多萬加槓桿炒股,爆倉倒欠券商1000多萬的新聞引發了關注。

據悉,這位老人名叫蘇玉甫,1953年生人,獨居,膝下無子,每月退休金爲10010元。2017年3月22日,她與中信建投簽署《融資融券業務合同書》,後者爲她提供了6600萬元的總授信額度。截至2018年2月1日,蘇玉甫已經使用了3335.5萬元的融資額度,但當天其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跌至128%,中信建投分別在2月1日和2月2號兩度通知蘇玉甫,要求轉入擔保物或償還融資融券負債,以保證維持擔保比例高於145%。

不過,直到當年2月5日,蘇玉甫仍未能追加擔保物或償還債務,維持擔保比例最終跌破110%,中信建投隨即對蘇玉甫信用賬戶內股票進行強制平倉。強平後,蘇玉甫部分融資融券債務尚未清償。

根據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蘇玉甫仍需向中信建投償還融資本金1026.4萬元和逾期利息35萬元。

上述新聞一經報道便引發了輿論討論,涉及焦點包括爲何爲超過60歲老人提供兩融業務?中信建投證券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務呢?什麼樣的條件才能被授信6600萬元?爲何設置了嚴格的平倉線,還會出現倒欠錢的情況呢?

尤其是在適當性義務上,在多數融資融券糾紛上,投資者均會提出券商適當性管理不到位,比如王某與中泰證券的糾紛就是一大案例。雖然中信建投表示,當事人融資融券業務符合准入條件,但也不得不看到的是,中信建投旗下營業部曾因兩融業務受到過處罰。2021年11月,上海證監局稱,中信建投旗下營業部存在爲客戶兩融繞標等不正當的交易活動提供便利的情形。

各家券商對於兩融賬戶開立年齡限制不同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爲其開立信用賬戶。

上述規定並沒有對年齡方面進行限制,那麼在開立信用賬戶方面,各家券商在實際中對年齡上是否有要求呢?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多家券商瞭解到,大致可分爲年滿18週歲即可;70週歲以下即可;70週歲以上但需簽署承諾書;也有個別券商規定只有60週歲以下才行。

中信證券和國金證券僅要求年滿18週歲即可;中泰證券、海通證券等則要求70週歲以下,如海通證券表示:自2010年12月17日起,對70歲以上客戶不受理融資融券業務。

申萬宏源證券、銀河證券、中信建投等均表示可以爲70週歲以上客戶開立信用賬戶,但也有附加條件。申萬宏源證券表示:70週歲以上客戶需要進一步在營業部諮詢瞭解;銀河證券表示,超過70週歲的客戶可以開立融資融券業務,但爲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參照商業銀行個人貸款年齡上限有關規定,對於年齡在70週歲以上新申請融資融券業務的客戶,要求客戶本人簽署《融資融券業務客戶承諾書》。中信建投表示,投資者年齡適當爲70週歲以下(不含),70歲以上客戶需按照相關高齡客戶開立兩融賬戶的操作指引進行。

與上述類似,國泰君安融資融券業務客戶年齡放寬爲18~80週歲(不含),但超過66週歲(含)則需要補充供線下徵信材料。

然而,與前述均不同的是,華泰證券則表示,融資融券屬於中高風險業務,在年齡要求上需滿足60週歲以下。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許峯律師表示:“不能只看年齡,投資經歷、金融資產狀況等也很重要,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60歲以上做投資做得好的也有很多。”

此外,關於授信6600萬元方面,有業內人士認爲,這至少說明這位老人彼時資產至少在幾千萬。如果按照最高1:1.2的授信比例,意味着這位老人的賬戶裏至少有5500萬的資金或等值股票。對於平倉還倒欠錢的情況,前述業內人士認爲,這並不稀奇,有些個股價格波動太大,來不及平倉也是有可能的。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上述問題進一步向中信建投了解,不過截至記者發稿,公司相關人士並未回覆。

券商是否履行到位適當性義務經常成爲糾紛爭議焦點

除了年齡等因素外,網絡上對於此事關注較多的還有中信建投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瞭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誠信合規記錄等情況,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此,中信建投回應表示,蘇某甫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公司嚴格按照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監管規則對其進行了盡職調查,該客戶交易經驗、交易資產、誠信狀況、風險評估結果等均符合融資融券准入條件。

正如前述所說,對於融資融券這類中高風險業務,在發生糾紛時,多數投資者會提出適當性管理不到位的情況。記者瞭解到,1964年出生的王某與中泰證券發生了融資融券交易糾紛,經過一審、二審後,法院均判決中泰證券針對涉案合同已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和風險告知義務,但王某不服,提出再審審查。

在再審審查時,王某仍然提出中泰證券違反了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義務。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稱,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中泰證券在王某申請開辦融資融券業務時,已對王某證券交易經驗、相應投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審查,留有融資融券業務盡職調查底稿及報告,並就融資融券交易的相關規則和風險向王某進行了提示和告知,王某本人對投資者適當性匹配意見及風險揭示書亦予以簽字確認。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表示,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出具的舉報事項答覆函就中泰證券深圳泰然九路證券營業部客戶適當性管理事項,儘管指出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盡職調查中反映的“無固定收入”情況與風險測評問卷中勾選的“與配偶均有穩定的工作”明顯矛盾;二是對於王某提供的交易記錄與其資金量的匹配情況,未做深入分析和盡調,未採取進一步獲取相關交易證據或從業證明以確認投資者的真實情況,但結論是未發現所涉營業部在爲王某開立融資融券賬戶時存在明顯違反證券法規的情況。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案涉《融資融券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王某投資8000萬元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最終產生虧損,是投資決策、市場風險等因素所致,王某主張中泰證券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義務、《融資融券合同》無效的申請再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中信建投證券曾發生過兩融違規處罰

雖然說,券商在投資者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時,基本都會嚴格按照規定履行義務,但這也並不是說,券商方面不存在瑕疵,甚至有的券商還違反規定誘導客戶答題符合融資融券開戶要求。

就拿蘇玉甫案例中的中信建投證券來說,監管機構之前就指出其在融資融券業務方面存在問題。2021年11月,上海證監局稱,中信建投證券上海徐彙區太原路證券營業部未能審慎履職,全面瞭解投資者情況;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爲客戶兩融繞標等不正當的交易活動提供便利的情形。

此外,還有多家券商也存在相關問題。2021年11月,證監會表示,光大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授信管理不審慎、風控措施執行不到位。2020年9月,光大證券大幅上調多名客戶的兩融授信額度,但未對大額資金來源合理性、客戶風險承擔能力和違約可能性予以充分評估;公司風險管理部門關於壓降高風險標的股票兩融負債的要求未被有效執行。

2021年10月,福建證監局指出,東興證券泉州豐澤街證券營業部存在個別員工爲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便利,同時在從事客戶招攬和服務過程中,未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個別員工在協助客戶開通融資融券業務時,誘導客戶答題以符合融資融券開戶要求。

2021年8月,青島證監局指出,申萬宏源證券青島海爾路證券營業部在爲客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未填寫簽署日期及客戶信用資金第三方存管業務協議簽署、使用不當等情形。

2021年6月,江蘇證監局指出,申萬宏源證券鹽城解放北路證券營業部未將融資融券合同交付給客戶,未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未定期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情況進行後續評估,多名客戶風險測評過期,且營業部未能及時關注客戶風險等級變化情況,也未能根據投資者和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變化情況,主動調整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並告知投資者。

不過,在兩融業務違規最爲出名的是恆泰證券。2020年6月證監會表示,2018年上半年,恆泰證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爲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包括協助資金分配劃轉,協助“墊資開戶”、規避客戶適當性管理要求,協助放大兩融授信額度;將客戶信用資金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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